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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NCP 0012 S-2019 糖水谷物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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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NCP 0012 S-2019 糖水谷物罐头 2019 糖水 谷物 罐头
Q/MZNCP 0012S-2019代替 Q/MZNCP 0012S-2018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糖水谷物罐头2019-02-01 发布2019-02-15 实施广州名忠农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名忠农产品有限公司发布Q/MZNCP备案号:4401023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1日Q/MZNCP 0012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旧标准 Q/MZNCP 0012S-2018。本标准与 Q/MZNCP 0012S-2018 相比,作了以下修改:修改型式检验频次,由“每 3 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修改为“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增加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名忠农产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志明。本标准于2015年5月首次发布,于2016年5月第一次修订,于2018年5月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2月第三次修订。Q/MZNCP 0012S-20191糖水谷物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糖水谷物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糖水谷物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 糖水燕麦罐头以燕麦为主要原料,加入水、白砂糖,经调配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糖水谷物罐头。本产品可即食也可加热后食用。3.2 糖水紫米罐头以紫米为主要原料,加入水、白砂糖,经调配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糖水谷物罐头。本产品可即食也可加热后食用。Q/MZNCP 0012S-201923.3 糖水青稞罐头以青稞为主要原料,加入水、白砂糖,经调配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糖水谷物罐头。本产品可即食也可加热后食用。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燕麦、紫米、青稞:应符合GB 2715的要求。4.1.2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要求。4.1.3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4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性状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杂质内容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2.0固形物,%30铅(以Pb计),mg/kg0.2锡(以Sn计),mg/kg249黄曲霉毒素B1,g/kg5.0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4.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8950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理化指标6.2.1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进行测定。6.2.2锡Q/MZNCP 0012S-20193按 GB 5009.16 规定进行。6.2.3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进行。6.3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进行。6.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经厂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做好原料名称、产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登记工作。7.2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出厂检验7.3.1 每批产品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7.3.2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商业无菌。7.4型式检验7.4.1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7.5抽样方法分别在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 10 罐。产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进行。7.6 判定规则7.6.1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7.6.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7.6.1.2出厂检验项目有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复检。7.6.2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7.6.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7.6.2.2型式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复检。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产品销售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28050 的规定。应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标准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标记及编号、食用方法、联系方式、储存条件等。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规定。Q/MZNCP 0012S-201948.2包装包装材料采用马口铁罐,其质量应符合 GB/T 14251 的规定。外包装用纸箱,其质量应符合 GB/T6543 的要求。8.3 运输运输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工具和容器,运输过程应加遮盖,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易污物品混装、混运。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使用有损纸箱的工具,不得抛摔。8.4贮存产品应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有污染的物品存放在一起,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成品箱用垫板垫起,垫板与地面距离 150mm 以上,箱与墙壁距离 500mm 以上。成品箱应据生产日期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放在一起。本产品在上述正常运输、贮存、保持原包装、标志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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