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MZGSG
0001
S-2021
青梅精青梅汁饮料浓浆
2021
青梅
饮料
苏 梅 香(苏 州)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MZGSG 0001S-2021 青梅精(青梅汁饮料浓浆)2021-10-29 发布 2021-11-20 实施 苏梅香(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MZGSG 代替 Q/MZGSG 0001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6 9 1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1 1-1 9Q/MZGSG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MZGSG 0001S2018 青梅精(青梅汁饮料浓浆),与 Q/MZGSG 0001S2018相比主要变化:企业名称由梅子故事馆(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苏梅香(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参照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理化指标中铅(以 Pb 计)0.4 mg/L,比 GB 2762 中“浓缩果蔬汁(浆)”的铅(以 Pb 计)0.5 mg/L 更严格。本标准制定单位:苏梅香(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建芳。本标准于 2018 年 10 月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MZGSG 0001S2021 1 青梅精(青梅汁饮料浓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梅精(青梅汁饮料浓浆)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青梅、饮用水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去核、打浆、过滤、浓缩、热灌装、封盖制成的青梅精(青梅汁饮料浓浆)(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改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新鲜青梅 应新鲜、无劣变、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并符合 GB2762、GB2763 的规定。3.1.2 饮用水 J S Q BQ/MZGSG 0001S2021 2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表1 1 感官感官指标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气味及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无异臭。组织形态 均匀、浓稠状液体。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表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2.0 pH值 1.57.0 铅(以Pb计)/(mg/L)0.4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表3 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0 10000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及酵母,CFU/mL 20 沙门氏菌,/25mL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1 100 1000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将样品置于一白色托盘中,在自然光下,用感官检查色泽、组织形态、气味、滋味和杂质。4.2 理化指标 4.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执行。4.2.2 pH值 按GB 5009.237 规定执行。4.2.3 铅 J S Q BQ/MZGSG 0001S2021 3 按GB 5009.12规定执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执行。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执行。4.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执行。4.3.3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执行。4.3.4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执行。4.4 净含量 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批量投产前;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 以外的全部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批投料,同一品种,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4.2 抽样 随机按表4抽取样本,并将1/3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样品最少不少于1000g。表表 4 4 抽样表抽样表 批量范围/瓶 样本数量/瓶 1000 6 10013000 712 3000 1321 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从同产品的不同包装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允许复检。J S Q BQ/MZGSG 0001S2021 4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场所,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同处贮存。7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36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