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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BBL
0003
S-2017
混合型粮食加工品
2017
混合
粮食
加工品
上海聚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上海聚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MBBL0003S-2017混合型粮食加工品2017-04-01发布2017-04-01实施上海聚香楼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SHQB前 言本标准的要求参考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上海聚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适用于上海聚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天宁路 51 号 5 幢西区三层 A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丽琴。本标为首次发布。ISHQBQ/MBBL0003S-2017混合型粮食加工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型粮食加工品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糯米、大黄米、燕麦米、黑米、高粱米、荞麦仁、小米、糙米、玉米糁、薏米仁、大麦米、小麦米、大豆、黑豆、绿豆、红小豆、芸豆、豌豆、鹰嘴豆、白扁豆、花生仁、藜麦米等粮食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为主要原料,少量添加或不添加芡实、莲子、百合干、杏仁、陈皮、怀山药、玉米片、燕麦片、桂花、茉莉、重瓣红玫瑰、菊花、红枣片、枸杞、银耳、香菇、黑木耳、猴头菇片、脱水胡萝卜粒、苹果粒、脱水紫薯干、脱水魔芋、芋头、茯苓、无花果干、响螺片、鱼胶、瑶柱、干贝、葡萄干、冻干草莓、葛根、人参(人工种植)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作为辅料,经挑选、混合、分装、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的混合型粮食加工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消费者营养与健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项目单位指标检验方法六六六(HCB)mg/kg0.03GB/T 5009.193.3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 的规定。3.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1SHQBQ/MBBL0003S-2017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5.1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及其它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养标签还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10004 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外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5.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安全、卫生,防雨、防潮,避免受压、暴晒,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车运输。5.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产品堆码应整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2SHQBQ/MBBL0003S-2017 本食品生产企业承诺:本次备案的企业标准为:混合型粮食加工品(Q/MBBL0003S-2017)一、本备案中所填写的内容,所提交的备案资料均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所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上海聚香楼食品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 日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SHQ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