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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ZXP
0001
S-2020
调味面制品
2020
调味
制品
Q/LZXP0001S2020Q/LZXP兰 州 湘 品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2020-12-21 发布2020-12-21 实施兰州湘品食品有限公司兰州湘品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调味面制品Q/LZXP0001S2020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24 食品添加剂 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48 保质期 4Q/LZXP0001S2020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兰州湘品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兴龙本标准于2020年12月2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LZXP0001S20201调味面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面制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原料,辅以植物油、辣椒、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碳酸氢钠、碳酸钙、食品用香精、辣椒红、红曲红、姜黄、甜蜜素、三氯蔗糖、单,双甘油脂肪酸酯、D-异抗坏血酸钠、无铝泡打粉),经挤压、熟化、拌料、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即食调味面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355小麦粉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GB 1886.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 1886.2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1886.2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Q/LZXP0001S20202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22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3.1.1.1 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的规定。3.1.2 辅料3.1.2.1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2.2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3.1.2.3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2.4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1.2.5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2.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2.7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 的规定。3.1.2.8 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6.2的规定。3.1.2.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2.10 辣椒红:应符合GB 1886.34的规定。3.1.2.11 红曲红:应符合GB 1886.181的规定。3.1.2.12 姜黄:应符合GB 1886.60的规定。3.1.2.13 甜蜜素:应符合GB 1886.37的规定。3.1.2.14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3.1.2.15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GB 1886.65的规定。Q/LZXP0001S202033.1.2.16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28的规定。3.1.2.17 无铝泡打粉:应符合GB 1886.245 的规定。3.1.2.8 碳酸钙:应符合GB 1886.214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取一袋样品,将其倒入一洁白瓷盘中,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组织形态形态完整,有韧性、粗细均匀。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25GB 5009.3脂肪,g/100g30GB 5009.6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氯化物(以 Cl-计),%5GB 5009.44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g/kg1.6GB 5009.97三氯蔗糖,g/kg0.6GB 22255备注: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4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g/kg5.0GB 5009.22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5210100GB 4789.3(第二法)霉菌150GB 4789.15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 4789.10(第二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注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Q/LZXP0001S20204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呈味核苷酸二钠、碳酸氢钠、食品用香精、辣椒红、红曲红、姜黄、单,双甘油脂肪酸酯、D-异抗坏血酸钠、碳酸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无铝泡打粉按照面粉用量的0.2%0.3%使用。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包,7包用于检验,3包留样。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的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Q/LZXP0001S20205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