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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ZJT
0001
S-2021
糕粉
2021
Q/LZJT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LZJT 0001S2021糕粉2021 03-20 发布2021 04-20 实施雷 州 市 金 泰 糕 粉 厂(普 通 合 伙)发 布备案号:4408003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2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LZJT 0001S2021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由雷州市金泰糕粉厂(普通合伙)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光中、蔡继珍、蔡寿永。本标准于2021年03月20日首次发布。Q/LZJT 0001S20211糕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糕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灿米、粳米、糯米为原料,经清洗、沥干、炒米、除沙、磨粉、筛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糕粉,本品用于生产糕点等食品加工用原料,本品为非即食。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507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GB/T 5508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GB/T 5509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46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Q/LZJT 0001S20212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灿米粉以灿米为原料,经清洗、沥干、炒米、除沙、磨粉、筛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糕粉,本品用于生产糕点等食品加工用原料,本品为非即食。3.2粳米粉以粳米为原料,经清洗、沥干、炒米、除沙、磨粉、筛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糕粉,本品用于生产糕点等食品加工用原料,本品为非即食。3.3糯米粉以糯米为主要原料,经清洗、沥干、炒米、除沙、磨粉、筛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糕粉,本品用于生产糕点等食品加工用原料,本品为非即食。3.4复合型糕粉以灿米、粳米、糯米为原料,经清洗、沥干、炒米、除沙、磨粉、筛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糕粉,本品用于生产糕点等食品加工用原料,本品为非即食。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灿米、粳米、糯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均匀的米白色或浅黄色滋味、气味无霉味、无酸败味、无异味、有糍性、无砂齿性状均匀粉状、无明显碎米颗粒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Q/LZJT 0001S20213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水分/(g/100g)13.5灰分(以干基计)/(g/100g)1.4粗细度(80 目筛通过率)/(%)99含砂量/(%)0.05磁性金属物/(g/kg)0.0003铅(以 Pb 计)/(mg/kg)0.1镉(以 Cd 计)/(mg/kg)0.2总汞(以 Hg 计)/(mg/kg)0.02无机砷(以 As 计)/(mg/kg)0.2铬(以 Cr 计)/(mg/kg)1.0苯并a芘/(g/kg)5.0黄曲霉毒素 B1/(g/kg)104.4食品添加剂4.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品种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将少量样品倒入洁净的烧杯中,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用嗅觉鉴别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并检查有无异味和杂质。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粗细度:按 GB/T 550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含砂量:按 GB/T 5508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磁性金属物:按 GB/T 5509 规定的方法测定。Q/LZJT 0001S202146.2.6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8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9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10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11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12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按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产品原料验收原材料入库前应由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每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kg,采用随机方法抽样。每批抽样量不得少于4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1kg),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保存备查。7.4出厂检验7.4.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7.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b)主要设备更换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d)产品试产或工艺更改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可对任意项提出和进行型式检验。7.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在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合格,允许从该批产品中随机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品,仍然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以复检结果为准。Q/LZJT 0001S20215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志、标签8.1.1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1.2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28050、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2包装8.2.1产品所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的包装材料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编织袋应符合 GB/T 8946 的要求。8.2.2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2.3包装应密封,无泄漏,无破损。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8.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应及时加封。8.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8.4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5cm。8.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