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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PZJ 0003 S-2021 其他熟肉制品(血豆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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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PZJ 0003 S-2021 其他熟肉制品血豆腐 2021 其他 熟肉 制品 豆腐
Q/NPZJ 南 平 市 钟 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PZJ 0003S2021 其他熟肉制品(血豆腐)2021-01-21 发布 2021-02-18 实施 南平市钟记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NPZJ 0003S2021 I 前 言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等相关的规定编写,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 其他熟肉制品(血豆腐)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铅的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要求。本标准由南平市钟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南平市钟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希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PZJ 0003S2021 1 其他熟肉制品(血豆腐)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其他熟肉制品(血豆腐)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畜(猪、牛、羊)血、禽(鸡、鸭、鹅)血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以食用盐、味精、饮用水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柠檬酸钠、瓜尔胶、氯化钙、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中的一种或多种食品添加剂,经过滤、配料调配、灌装、灭菌等工艺制成其他熟肉制品(血豆腐),本产品为非即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肤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 GB/T 30642 食品抽样通用导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PZJ 0003S2021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同令 第123号(2009)关于修改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原料应使用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畜、禽,经过兽医检疫合格的新鲜畜(猪、牛、羊)血、禽(鸡、鸭、鹅)血,并并符合 GB 2707 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3.1.2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1.3 瓜尔胶 应符合 GB 28403 的规定。3.1.4 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应符合 GB 30612 的规定。3.1.5 氯化钙、应符合 GB 1886.45 的规定 3.1.6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7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8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3.2.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呈暗红色或红棕色,有光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的磁盘中,正常室温光线下,观察其色,其气味,品尝其味道,观察其组织、形态,査看有无杂质。形态、组织 呈凝固状,有弹性,允许有气孔 滋味、气味 具有食用畜血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0g)4.0 GB 5009.5 食盐(以Nacl 计)/(g/100g)5.0 GB 5009.44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PZJ 0003S2021 3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5 GB 5009.12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GB 2726的规定。3.6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3.8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8.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3.8.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抽样方法和数量按 GB/T 30642 规定执行。5.3 检验分类 5.3.1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2 出厂检验:产品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规定的所有指标,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厂三个月恢复生产时;c)原料、加工工艺或者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PZJ 0003S2021 4 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4.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若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对同批产品的备查留样加倍复验,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6.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有关规定。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有蓬盖。运输中应轻卸、轻装,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及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及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堆放应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贮存和运输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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