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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HJ
0001
S-2020
双蒸配制酒
2020
配制
注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MSHJQ/MSHJ 0001 S-2020双蒸配制酒2020-12-05 发布2021-01-30 实施惠惠州州市市满满山山红红酒酒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30017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2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MSHJ 0001 S-2020I前言本标准符合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了有关标准制订,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由惠州市满山红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惠州市满山红酒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洪文、郑启荣、蔡宗凯本标准批准人:林育睿本标准于 2020 年 12 月 05 日首次发布。Q/MSHJ 0001 S-20201双蒸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双蒸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经过发酵、蒸馏后加入药食同源产品(茴香、黄精、山药、覆盆子、桑椹(桑果)、益智仁、枸杞、肉桂、龙眼肉、罗汉果)中一种或多种浸泡,后经复蒸、陈酿等工艺制作而成的具有药香的双蒸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4大米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T 24694玻璃容器白酒瓶GB/T 29572桑椹(桑果)BB/T 0034铝防伪瓶盖NY/T 694罗汉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Q/MSHJ 0001 S-20202双蒸配制酒:以大米为原料,经过发酵、蒸馏后加入药食同源产品(茴香、黄精、山药、覆盆子、桑椹(桑果)、益智仁、枸杞、肉桂、龙眼肉、罗汉果)中一种或多种浸泡,后经复蒸、陈酿等工艺制作而成的配制酒。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规定要求。4.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要求。4.1.3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规定要求。4.1.4 桑椹(桑果)应符合 GB/T 29572 规定要求。4.1.5 罗汉果应符合 NY/T 694 规定要求。4.1.6 茴香、黄精、山药、覆盆子、益智仁、肉桂、龙眼肉应新鲜、无病烂。4.1.7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规定的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无色澄清程度澄清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香气酒香纯正,优雅滋味酒体醇和,绵甜,回味较怡畅风格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a(20),%vol3060总酸(以乙酸计),g/L0.25固形物,g/L0.4铅(以Pb计),g/L0.4甲醇b,g/L0.6氰化物(以 HCN 计)b,mg/L8a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b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4.4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 GB 2760 的有关规定4.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Q/MSHJ 0001 S-20203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6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检验6.1.1 外观在适宜光线(非直射阳光)下,用手持杯,举杯齐眉,用眼观察杯中酒的色泽、透明度与澄清程度,有无沉淀或悬浮物。6.1.2 香气先在静置状态下多次用鼻嗅香,然后将酒杯捧握手掌之中,使酒微微加温,并摇动酒杯,使杯中酒样分布于杯壁上。慢慢地将酒杯置于鼻孔下方,嗅闻其挥发香气,分辨原料香、酒香或异香。6.1.3 滋味喝入少量样品于口中,尽量均匀分布于味觉区,仔细品尝,有了明确印象后咽下,再体会口感后味。6.2 理化指标检验(除酒精度、铅、甲醇、氰化物)按GB/T 10345规定方法进行检验6.3 酒精度按GB 5009.225检验规定方法进行检验6.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进行检验。6.5 甲醇按 GB 5009.266 规定方法进行检验6.6 氰化物按 GB 5009.36 规定方法进行检验。6.7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进行检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 4.1 要求验收合格方可入库。7.2组批与抽样:7.2.1 组批:同一生产日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7.2.2 抽样按表 5 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 500ml,总取样不足 500ml 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表 5 抽样表批量范围/箱样本数/箱单位样本数/瓶50335112005212013500813501 以上131采样后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的检测7.3出厂检验Q/MSHJ 0001 S-202047.3.1产品出厂前,需每一组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或报告,方可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固形物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7.4型式检验7.4.1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供应商、设备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5判定规则:7.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GB 2757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必须包括: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号、产品产地、生产许可证等。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包装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及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玻璃酒瓶应符合 GB/T 24694、GB 4789 规定的要求。扭断式铝盖应符合 BB/T 0034 规定的要求瓦楞纸相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的要求8.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板箱或木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8.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不得曝晒、雨淋、受潮;运输温度宜保持在 535。8.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得直接接触潮湿地面,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物品堆放在一起。纸箱垒叠高度不得超过6层;贮存温度宜保持在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