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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CSP
0002
S-2020
冷冻泥食品系列
2020
冷冻
食品
系列
江 苏 明 创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MCSP 0002S-2020 冷冻泥食品系列 2020-11-23 发布 2020-12-21 实施 江苏明创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MCSP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5 44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1 0Q/MCSP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淀粉制品”规定的“铅(以 Pb 计)0.5mg/kg”。本标准由江苏明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明明。本标准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首次发布。J S Q BQ/MCSP 0002S-2020 1 冷冻泥食品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冻泥食品系列的分类及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芋头、红薯、紫薯、木薯、马铃薯、板栗、山药、藕和荸荠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植脂末、食糖、淀粉糖、乳粉和食用香精中一种或几种,经原料预处理、熟制、打泥、混料或不混料、包装、冷冻而成的冷冻泥食品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4791 植脂末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及命名 3.1 单一型产品 根据加工的主要原料进行命名,如不添加辅料,命名规则为“原料名称泥”,示例:以芋头为原料加工成产品命名为“冷冻芋泥”。如添加辅料,命名规则为“原料名称泥制品”,示例:以芋头为原料并添加辅料,加工成产品命名为“冷冻芋泥制品”。3.2 复合型产品 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如不添加辅料,命名规则为“以几种主要原料名称相加+混合冷冻泥”命名。示例:以芋头和紫薯原料,产品可以命名为“芋头紫薯混合冷冻泥”。如添加辅料,命名规则为“以几种主要原料名称相加+混合冷冻泥制品”命名。示例:以芋头和紫薯原料并添加辅料,产品可以命名为“芋头紫薯混合冷冻泥制品”。J S Q BQ/MCSP 0002S-2020 2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芋头、红薯、紫薯、木薯、马铃薯、板栗、山药、藕和荸荠:应大小基本均匀,色泽正常,无病虫害,无腐烂、霉变,并符合 GB 2762 及 GB 2763 的规定。4.1.2 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规定。4.1.3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4 淀粉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4.1.5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6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目测、鼻嗅、口尝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和特征。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0.03 GB 5009.3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项目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1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1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进(CFU/g)5 1 102 103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4.5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要求。J S Q BQ/MCSP 0002S-2020 3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5kg(不小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如复检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相关要求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且封口严密。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工具温度应保持-15以下,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晒曝;装卸时应轻放轻卸,不得甩掷;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专用冷冻仓库内,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气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的物品和异物同处贮存。产品的堆放高度应以提取方便为宜。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离地,离墙。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产品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_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