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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WY
0006
S-2022
海鲜粉调味料
2022
海鲜
调味料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MWY Q/MWY 0006S2022 海鲜粉调味料 2022-01-01 发布 2022-02-01 实施 广东美味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代替Q/MWY 0006S2017 备案号:4417002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6月1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MWY 0006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制定。本标准严格按照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是对Q/MWY 0006S-2017的修订,与其相比主要差异为:-修订了范围的配料。-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本标准由广东美味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美味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球荣、黄健玲、刘美钿 本标准所代替版本的历次发布情况:-Q/MWY 0006S-2014。-Q/MWY 0006S-2017。Q/MWY 0006S2022 2 海鲜粉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鲜粉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鱼、虾、蟹、贝类和鱼油的一种或几种作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大豆分离蛋白、麦芽糊精、酵母抽提物、5-呈味核苷酸二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蔗糖脂肪酸酯、柠檬酸、食用盐、味精、香辛料,经过提取、分离、干燥、筛分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固态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Q/MWY 0006S2022 3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502 鱼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 鱼油及其提取物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鱼、虾、蟹、贝类: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3.1.2 鱼油:应符合SC/T 3502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3.1.3 大豆分离蛋白:应符合GB 20371的规定。3.1.4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5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 23530的规定。3.1.6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GB 2721的规定。3.1.7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8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9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GB 1886.65的规定。3.1.10 蔗糖脂肪酸酯:应符合GB 1886.27的规定。3.1.11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3.1.12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3.1.13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 的规定。3.1.14 以上所有原辅材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浅黄至浅棕色,呈均匀状态 组织形态 粉末状,可在沸水中分散 气味和滋味 具有海鲜的鲜甜味和海鲜香气,无异味、无酸败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5.0 总氮(以 N 计)/(g/100g)1.4 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53 氨基酸态氮/(g/100g)0.25 多氯联苯a/(mg/kg)0.5 镉(以 Cd 计)/(mg/kg)0.1 Q/MWY 0006S2022 4 无机砷(以 As 计)/(mg/kg)0.1 铅(以 Pb 计)/(mg/kg)0.8 a: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大肠菌群/(MPN/g)5 2 10 102 注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及 GB/T 4789.22 执行;注 2:a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测方法 称取少量样品(约5克)于干净白色盘中摊平,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将样品转入透明烧杯中,加入500mL的热水中,搅拌均匀后嗅其气味,并检查有无杂质。待样品液降至中温后取其少许放入口中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检测方法 6.2.1 水分 按GB 5009.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氮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氯化物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氨基酸态氮 按GB 5009.235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多氯联苯a 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测方法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Q/MWY 0006S2022 5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公司质检部按要求进行验收(包括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水分、总氮、氨基酸态氮、氯化物)、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产品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式生产后,如原料产地或供应商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新产品投产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5个包装单位(不含净含量抽样),分别做感官要求、理化、微生物和留样。6.6 判定规则 6.6.1 产品经抽样检验,全部符合技术要求规定,判该整批产品合格。6.6.2 检验项目除微生物指标外,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加倍从同一批次抽样对该项目进行复验,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验。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的内容应符合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 鱼油及其提取物及GB 28050的规定,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方法、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营养成分表等。7.1.2 包装纸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外包装应完整、严密、牢固、无破损。内包装袋为食品级聚乙烯薄膜袋,卫生标准符合GB 4806.7的规定;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贮存时应摆放在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仓库内,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同库贮存。并应按要求离墙离地摆放。7.5 保质期 Q/MWY 0006S2022 6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包装完整未开启,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如果开启后需尽快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