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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BC
0004
S-2021
芪归鸡汤
2021
鸡汤
Q/LSBC0004S2021Q/LSBC甘肃陇上本草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2021-02-01 发布2021-02-01 实施甘肃陇上本草药业有限公司甘肃陇上本草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芪归鸡汤Q/LSBC0004S2021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24 食品添加剂 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48 保质期 4Q/LSBC0004S2020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甘肃陇上本草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甘肃省商业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文钢 荀旭东本标准于2021年02月0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LSBC0004S20211芪归鸡汤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芪归鸡汤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母鸡为原料,辅以黄芪、当归、食用盐、生姜、葱、料酒、枸杞、大枣,经炖煮、调配、灌装、灭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芪归鸡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835干制红枣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8672枸杞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3生姜NY/T 744绿色食品 葱蒜类蔬菜SB/T 10416调味料酒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Q/LSBC0004S20202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3.1.1.1 母鸡: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3.1.2 辅料3.1.2.1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2.2 大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1.2.3 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3.1.2.4 葱:应符合NY/T 744的规定。3.1.2.5 料酒:应符合SB/T 10416的规定。3.1.2.6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1.2.7 当归: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2.8 黄芪: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浅黄色或乳黄色。GB/T 10786滋味和气味具有明显的鸡肉分解后氨基酸的鲜香味,黄芪和当归挥发油的味道,无异味。状态具有本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斑。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固形物,g/100g10GB/T 10786氯化物(以Cl-计),%4.0GB 5009.44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LSBC0004S20213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4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0.1GB 5009.15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铬(以 Cr 计),mg/kg1.0GB 5009.123锡(以 Sn 计),mg/kg250GB 5009.16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的方法检验。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 10 罐,7 罐用于检验,3 罐留样。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固形物、氯化物、商业无菌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Q/LSBC0004S20204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9 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