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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MYC 0002 S-2021 枣夹核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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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MYC 0002 S-2021 枣夹核桃 2021 核桃
备案号:QB64/0153S-2021Q/NMYC宁 夏 穆 艺 传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Q/NMYC 0002S2021枣夹核桃2021-04-09 发布2021-04-09 实施宁夏穆艺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NMYC 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穆艺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穆艺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磊。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MYC 0002S20211枣夹核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枣夹核桃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红枣为原料,辅以核桃仁、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葡萄干,经选料、去核、筛选、加仁、修整、包装而成的即食型枣夹核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835干制红枣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Y/T 1922核桃仁NY/T 705无核葡萄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Q/NMYC 0002S202123.1.1干制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2核桃仁应符合 LY/T 1922 和 GB 19300 的规定。3.1.3葡萄干应符合 NY/T 705 的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具有本产品固有的组织形态及性状,无菌变及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28铅(以 Pb 计),mg/kg0.7酸价(以脂肪计)/(g/100g)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KOH)/(mg/g)0.5黄曲霉毒素 B1(u g/kg)5.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微生物指标限量Q/NMYC 0002S20213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4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5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6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7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8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每个班次包装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0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Q/NMYC 0002S20214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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