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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ZXC
0001
S-2021
淀粉肠
2021
淀粉
Q/LZXC0001S2021代替Q/LZXC0001S2018兰 州 兴 成 食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LZXC兰州兴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兴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2021-10-12 发布2021-10-12 实施淀粉肠Q/LZXC0003S2021目次前 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产品分类.24 技术要求.25 食品添加剂.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47 检验规则.4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9 保质期.5Q/LZXC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对Q/LZXC0001S2018进行了修订,与2018年发布相比较,本标准对Q/LZXC0001S2018的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更新了相关标准。修改了“范围”的内容。本标准由兰州兴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成军本标准于2018年10月18日首次发布,2021年10月12日第一次修订,并发布实施。Q/LZXC0001S20211淀粉肠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淀粉肠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鸡肉或猪肉为原料,配以食用盐、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香辛料、大豆蛋白、白砂糖、味精、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三聚磷酸钠、卡拉胶、红曲红、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等辅料,经修整、配料、滚揉、斩拌、腌制后,灌入天然肠衣或人造肠衣中、薰烤或烘烤、蒸煮、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淀粉肠。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1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 1886.3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Q/LZXC0001S20212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种磷酸盐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740天然肠衣GB/T 8884食用马铃薯淀粉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T 9959.1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GB 149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GB/T 15691香辛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6869鲜、冻禽产品GB 193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 22210肉与肉制品感官评定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 按产品原料分为鸡肉肠和猪肉肠。3.2 按生产工艺分为熏烤型和蒸煮型。3.3 按产品风味分为麻辣味和五香味。4技术要求4.1 原料和辅料要求4.1.1 原料4.1.1.1 猪肉:应符合GB/T 9959.1的规定4.1.1.2 鸡肉:应符合GB 2707、GB 16869的规定。4.1.1.3 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T 8884的规定。4.1.1.4 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4.1.1.5 大豆蛋白:应符合GB/T 20371的规定。4.1.2 辅料4.1.2.1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4.1.2.2 胶原蛋白肠衣:应符合GB 14967。4.1.2.3 亚硝酸钠:应符合GB 1886.11的规定。4.1.2.4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Q/LZXC0001S202134.1.2.5 卡拉胶:应符合GB 1886.169的规定。4.1.2.6 红曲红:应符合GB 1886.181的规定。4.1.2.7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4.1.2.8 天然肠衣:应符合GB/T 7740的规定。4.1.2.9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4.1.2.10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2.11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 1886.335的规定。4.1.2.1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2.13 人造肠衣: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 验 方 法色 泽呈枣红色或棕红色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处,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并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滋 味 及 气 味咸淡适中,香味浓郁,无酸败及其他异味组 织 及 形 态组织紧密,有弹性,不碎散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异物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蛋白质,g/100g3.5GB 5009.5脂肪,g/100g25GB 5009.6淀粉,g/100g25GB 5009.9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1.0GB 5009.28亚硝酸盐残留量(以 NaNO2计),mg/kg30GB 5009.33氯化物(以 C1-计),%3.5GB 5009.44磷酸盐(以 PO43-计),g/kg5.0GB 5009.2564.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5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0.1GB 5009.15铬(以 Cr 计),mg/kg1.0GB 5009.123N-二甲基亚硝胺,g/kg3.0GB 5009.26苯并(a)芘a,ug/kg5.0GB 5009.27注:a 仅限于薰烤产品。4.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指标Q/LZXC0001S20214项目采样方案b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000100000GB 4789.2大肠菌群5210100GB 4789.3 第二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 4789.10单核增生李斯特氏菌500/25g-GB 4789.30注:b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卡拉胶、红曲红、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6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3规定。7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抽样数量为15个包装,10个包装用于检验,5个包装留样。7.3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蛋白质、氯化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7.4 型式检验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6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Q/LZXC0001S20215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装牢固、封口严密。8.3 运输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9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