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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YF 0009 S-2021 夹肉豆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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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YF 0009 S-2021 夹肉豆脯 2021
Q/LXYF龙海市信友福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XYF 0009S2021夹肉豆脯2021-06-01 发布2021 06 20 实施龙海市信友福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LXYF 0009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本标准的感官指标、氯化物、水分根据产品的特性制定;污染物限量根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限量严于GB 2762的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根据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规定制定;致病菌限量根据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中关于熟肉制品的规定制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根据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由龙海市信友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龙海市信友福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伟信。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YF 0009S20211夹肉豆脯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夹肉豆脯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蛋白制品、畜(禽)肉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食用植物油、酿造酱油、香辛料、食品用香精、乙基麦芽酚、双乙酸钠为辅料,大豆蛋白制品经浸泡,畜(禽)肉经处理、切片、调味、熟制,二种原料再经卤制、真空包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制成的夹肉豆脯。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检验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YF 0009S20212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双乙酸钠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 酿造酱油GB 25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酸钠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SB/T 10649 大豆蛋白制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3.1.1大豆蛋白制品:应符合 SB/T 10649 的规定。3.1.2畜(禽)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4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5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6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7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3.1.8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9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YF 0009S202133.1.10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3.1.11双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38 的规定。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产品卤制后应有的正常色泽组织形态豆脯软硬适度,咀嚼有弹性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氯化物(以NaCl计)/(%)5.0水分/(%)45铅(以Pb计)/(mg/kg)0.5镉(以Cd计)/(mg/kg)0.1总砷(以As计)/(mg/kg)0.5铬(以Cr计)/(mg/kg)1.0N-二甲基亚硝胺/(g/kg)3.0双乙酸钠/(g/kg)1.0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500-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大肠埃希氏菌O157:H7b500-注: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b仅适用于牛肉制品。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YF 0009S20214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其中乙基麦芽酚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双乙酸钠最大使用量为 1.0g/kg。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指标在正常条件下,取适量样品拆包后,将内容物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观察其色泽、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咀嚼感觉其组织状况、弹性。5.2理化指标5.2.1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双乙酸钠:按 GB 5009.277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按 GB 4789.30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3.6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按 GB 4789.36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YF 0009S20215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包装产品为一货批。6.2抽样从同货批产品中按不少于 200 个独立包装的抽样基数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质量不少于 2kg。样品分成二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置备查。6.3检验6.3.1出厂检验产品须经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指标包括氯化物、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有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或对留置备查样品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国家相关规定要求。7.2包装产品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包装完好,封口严密、牢固。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YF 0009S20216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装轻卸,并做好防日晒雨淋措施。7.4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储。8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的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以包装标识为准。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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