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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LLY
0012
S-2019
姜黄固体饮料
2019
姜黄
固体
饮料
ICS备案号:Q/MLLY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MLLY 0012S2019姜黄固体饮料2019-05-01 发布2019-06-01 实施惠州市马莉乐园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13011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3日Q/MLLY 0012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惠州市马莉乐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清平。本标准发布日期:2019 年 05 月 01 日。Q/MLLY 0012S20191姜黄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姜黄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姜黄、黑胡椒、小蓟、橘子果汁粉、蚬精粉调味料、麦芽糊精、山梨糖醇、牛磺酸、姜黄香精为原料,经混合、调配、干燥、包装而成的姜黄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1黑胡椒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475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Q/MLLY 0012S20192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NY/T 1884绿色食品 果蔬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橘子果汁粉:应符合 NY/T 1884 的规定。3.1.2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GB 15203 的规定。3.1.3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3.1.4黑胡椒:应符合 GB/T 7901 的规定。3.1.5小蓟、姜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6蚬精粉调味料: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3.1.7牛磺酸:应符合 GB 14759 的规定。3.1.8姜黄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9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滋味、气味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性状颗粒状或粉状,大小基本均匀,无糊解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MLLY 0012S2019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铅(以Pb计),mg/kg0.9锡(以Sn计)a,mg/kg150a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表 3指示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d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d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食品营养强化剂3.6.1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3.6.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Q/MLLY 0012S20194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 7101中感官要求的检验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锡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进行。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5.3.3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5.3.4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原材料入库验收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Q/MLLY 0012S20195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每批随机按0.1%比例抽样,且抽样数量在10个A30个范围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抽样检验合格,签署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b)主要设备更换时;c)新产品试制定型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测结果中,若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标签7.1.1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7.1.3产品包装标签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GB 7718、GB 28050 规定执行。应有明确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及本标准编号,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7.2包装7.2.1包装应密封,无泄漏。所用的内包装包装材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PE 塑料袋应符合GB 4806.7 的要求;包装罐应符合 GB/T 17590 的要求,其内部涂料应符合 GB 4806.10 的要求。7.2.2外包装使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包装。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Q/MLLY 0012S20196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避免靠近热源。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