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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JL
0045
S-2021
麦金利®维生素C泡腾片蓝莓味
2021
麦金利
174
维生素
泡腾片
蓝莓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MJL Q/MJL 0045 S-2021 代替:Q/MJL 0045 S-2018 麦金利维生素 C 泡腾片(蓝莓味)2021-07-10 发布 2021-07-19 实施 深圳市麦金利实深圳市麦金利实业有限公司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3036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0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MJL 0045 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替代 Q/MJL 0045 S-2018,本标准与 Q/MJL 0045 S-2018 的不同之处:修改了产品名称 补充、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订了质量指标 本标准由深圳市麦金利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市麦金利实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敏珠。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 2015 年 04 月 01 日,于 2018 年 03 月 21 日第一次修订,于 2021 年 07 月 12日第二次修订。Q/MJL 0045 S-2021 1 麦金利维生素 C 泡腾片(蓝莓味)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麦金利维生素 C 泡腾片(蓝莓味)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 L-抗坏血酸为原料,以 DL-苹果酸,碳酸钠,柠檬酸,麦芽糖醇,山梨糖醇,聚乙二醇,甜菊糖苷,乙酰磺胺酸钾,三氯蔗糖,蓝莓香精,蓝莓粉为辅料,经过筛、混合、制粒、干燥(温度控制在 605,干燥至水分2%)、混合、压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补充维生素 C保健功能的麦金利维生素 C 泡腾片(蓝莓味),其功效成分为维生素 C。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Q/MJL 0045 S-2021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1.1 L-抗坏血酸 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3.1.2 DL-苹果酸 应符合GB 25544的规定。3.1.3 碳酸钠 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3.1.4 柠檬酸 应符合GB1886.235的规定。3.1.5 麦芽糖醇 应符合GB 28307的规定。3.1.6 山梨糖醇 应符合GB 1886.187的规定。3.1.7 聚乙二醇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8 甜菊糖苷 应符合GB 8270的规定 3.1.9 乙酰磺胺酸钾 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3.1.10 三氯蔗糖 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3.1.11 蓝莓香精 应符合GB 30616中的规定。3.1.12 蓝莓粉 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白色至灰白色 滋味、气味 味酸甜,具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状态 片状,无裂片,表面干燥,不粘连;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功能要求 补充维生素C。3.4 功效成分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功效成分指标 项 目 指 标 每片含 维生素 C(以 L-抗坏血酸计),mg 329.6-500 3.5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Q/MJL 0045 S-2021 3 表 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5 灰分,%30 崩解时限,min 5 铅(以 Pb 计),mg/kg 2.0 总砷(以 As 计),mg/kg 1.0 总汞(以 Hg 计),mg/kg 0.3 3.6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29000 大肠菌群,MPN/g 0.92 霉菌和酵母,cfu/g 50 沙门氏菌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 3.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和(或)有关规定。3.8 重量差异指标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通则”项下片剂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7405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 16740的规定检验。5.2 维生素 C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维生素C泡腾片”项下含量测定的方法测定。5.3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检验。5.4 灰分 按GB 5009.4的规定检验。5.5 崩解时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检验。5.6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检验。5.7 砷 按GB 5009.11的规定检验。5.8 总汞 按 GB 5009.17 的规定检验。Q/MJL 0045 S-2021 4 5.9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检验。5.10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MPN计数法的规定检验。5.11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的规定检验。5.12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的规定检验。5.13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的规定检验。5.14 重量差异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通则”项下片剂的规定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原辅料不合格不得入库。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崩解时限、功效成分、重量差异、微生物指标(致病菌除外)。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每批按3/1000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750g。其中250g用于理化实验,250g用于微生物试验,250g用于留样。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GB/T 191、GB 7718、GB 16740、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包装的标签内容应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的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一致。7.2 包装 Q/MJL 0045 S-2021 5 7.2.1 包装材料及质量要求 食品用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客户如另有要求,在符合运输、贮存及食品卫生要求的情况下,可按客户要求进行不同形式、材质、重量的包装,包装材料要求应符合我国相应国家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7.2.2 产品规格 4g/片。7.3 运输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7.4 贮存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当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太阳暴晒。本产品需密闭、置干燥处,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7.5 保质期 本产品在符合上述运输、储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