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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GY
0001
S-2021
李广杏干
2021
杏干
Q/MGY0001S2021敦煌市莫高园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MGY敦煌市莫高园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莫高园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2021-03-25 发布2021-03-25 实施李广杏干Q/MGY0001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4Q/MGY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敦煌市莫高园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春萍 刘忠本标准于2021年03月25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MGY0001S-20211李广杏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李广杏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李广杏为原料,经挑选、清洗、晾晒或烘干、精选、包装工序制成的李广杏干。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NY/T 696鲜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鲜李广杏:应符合 NY/T 69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MGY0001S-20212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黄褐色或棕褐色将样品内容物倒在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检查是否含有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滋味和气味酸甜适口,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杏香味,无异味组织形态果型完好,大小均匀一致,身干,无虫蛀、无霉变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25GB 5009.3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mg/kg100GB 5009.343.4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注: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1、表4-2的规定。表 4-1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5210102GB 4789.3 第二法霉菌150GB 4789.15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表 4-2致病菌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沙门氏菌500-GB 4789.4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分析及前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Q/MGY0001S-2021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2kg(不少于15个独立包装),10个用于检验,5个用于备查。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指标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标准及食品卫生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Q/MGY0001S-20214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