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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LHJ 0001 S-2019 固态调味料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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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LHJ 0001 S-2019 固态调味料制品 2019 固态 调味料 制品
备案号:QB64/0298S-2019 Q/NLHJ 宁 夏 老 何 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LHJ 0002S2019 固态调味料制品 2019-07-03 发布 2019-07-03 实施 宁夏老何记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确定。本标准由宁夏老何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老何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飞龙 张超。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LHJ 0002S2019 1 固态调味料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香辛料、辣椒粉、食用盐、白砂糖、味精、芝麻、花生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经原料拣选、去杂、干燥、粉碎或不粉碎、混合或不混合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不同品种的固态调味料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5461 食用盐 GB/T 11761 芝麻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 GB/T 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生产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配料和工艺不同,分为以下几类:a)单一型调味料粉:由各种单一香辛料经粉碎制成,包括孜然粉、花椒粉、胡椒粉等;b)复合调味料粉:由两种以上香辛料,经添加辅料、粉碎、拼配混合制成,包括辣糊糊调味料、烧烤调味料、麻辣鲜调味料等;c)炖肉调味料:由各种香辛料及其他植物辅料,经挑选、混合制成。4 技术要求 Q/NLHJ 0002S2019 2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要求。4.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要求。4.1.3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要求。4.1.4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4.1.5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要求。4.1.6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自品种固态调味料制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各自品种固态调味料制品应有的香气,气味纯正,无异味 形 态 呈粉状或颗粒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5.0 总灰分a,%10.0 酸不溶性灰分,%2.5 食用盐b(以 NaC1 计),%40.0 铅(以 Pb 计),mg/kg 2.0 a 仅适用于单一型调味料粉和炖肉调味料 b 仅适用于复合调味料粉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Q/NLHJ 0002S2019 3 7.1 感官指标用目测、嗅觉、味觉进行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总灰分按 GB/T 12729.7 规定方法检验。7.4 酸不溶性灰分按 GB/T 12729.9 规定方法检验。7.5 食用盐按 GB 5461 规定方法检验。7.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5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因离地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Q/NLHJ 0002S201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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