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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ZL 0016 S-2020 蓝莓果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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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ZL 0016 S-2020 蓝莓果汁 2020 蓝莓 果汁
南 京 泽 朗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JZL 0016S-2020 蓝莓果汁 2020-11-26 发布 2021-01-04 实施 南京泽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NJZL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7 47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8 Q/NJZL 0016S-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 GB/T 10789 饮料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指标中铅(以 Pb 计)0.04mg/L,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关于“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浓缩果蔬汁(浆)除外中铅(以 Pb 计)0.05mg/L”的规定。本标准由南京泽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东锋、刘倩倩。本标准于 2020 年 11 月首次发布。J S Q B Q/NJZL 0016S-2020 1 蓝莓果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蓝莓果汁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蓝莓鲜果为原料,经清洗、榨汁、过滤、杀菌、灌装、包装工序制成的蓝莓果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7658 蓝莓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S Q B Q/NJZL 0016S-2020 2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蓝莓:应符合 GB/T 27658 二等品及以上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检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检验方法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色泽 样品开启后,立即用嗅觉和味觉仔细鉴别滋味气味。取 50ml 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 100ml 小烧杯)中,至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组织状态 浑浊均匀业态,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 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种饮料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无异嗅。杂货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检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检验方法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8.0 GB/T 12143 铅(以 Pb 计)/(mg/L)0.04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L)0.2 GB 5009.11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量 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与检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与检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和酵母/(CFU/ml)20 GB 4789.15 J S Q B Q/NJZL 0016S-2020 3 致病菌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ml 1000CFU/ml GB 4789.10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及检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检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 和 3.6 以外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000mL(不小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000mL(不小于 1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J S Q B Q/NJZL 0016S-2020 4 4.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有食用限量和食用人群要求的产品,标签应同时标注食用限量、不适用人群等信息。运输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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