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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SD 0003 S-2019 酱味笋头子(油焖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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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SD 0003 S-2019 酱味笋头子油焖笋 2019 酱味笋 头子 油焖笋
Q/NJSD古 田 县 基 仕 达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NJSD 0003S2019酱味笋头子(油焖笋)2019-05-09 发布2019-06-09 实施古田县基仕达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NJSD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要求依据 GB 7098 和 GB 2762 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要求。本标准由古田县基仕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古田县基仕达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贵基。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JSD 0003S20191酱味笋头子(油焖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酱味笋头子(油焖笋)的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笋干为主要原料,以食用盐、豆瓣酱、肉拌酱、味精、料酒、辣椒、白砂糖、香辛料、柠檬酸、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焦亚硫酸钠为辅料,经浸泡、清洗、切块、切丝、油焖、拌酱、装瓶、封盖、杀菌、冷却、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酱味笋头子(油焖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GB 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2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JSD 0003S20192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QB/T 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SB/T 10416调味料酒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笋干: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豆瓣酱、肉拌酱:应符合供应商已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3.1.4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5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3.1.6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3.1.7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8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9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10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1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3.1.12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7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颜色,色泽基本一致组织形态呈不规则的条状或块状滋味和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JSD 0003S20193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5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1.0镉(以 Cd 计)/(mg/kg)0.1总汞(以Hg计)/(mg/kg)0.01阿斯巴甜/(g/kg)1.0二氧化硫残留量/(g/kg)0.05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柠檬酸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焦亚硫酸钠(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最大使用量为 0.05g/kg。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0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5.2.1 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JSD 0003S20194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阿斯巴甜按 GB 5009.26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按 QB/T 1006 规定的方法执行。6.3 出厂检验6.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商业无菌、净含量、固形物。6.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JSD 0003S201956.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标签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产品内包装用食品级玻璃瓶或塑料包装,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GB 4806.7 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或其他包装箱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7.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4 贮存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8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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