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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BY 0001 S-2022 黑芝麻制品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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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BY 0001 S-2022 黑芝麻制品系列 2022 黑芝麻 制品 系列
南 京 博 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JBY 0001S-2022 黑芝麻制品系列 2022-01-05 发布 2022-02-10 实施 南京博源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NJB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8 7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1-2 8Q/NJBY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理化指标中“铅(以Pb计)0.1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关于“坚果及籽类”中铅(以Pb计)0.2mg/kg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南京博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楼光辉、张春荣。本标准于2022年1月发布。J S Q BQ/NJBY 0001S-2022 1 黑芝麻制品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芝麻制品系列的分类与命名规则、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黑芝麻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蛋与蛋制品、淀粉糖、水,选择性添加粮食、水果干制品、蜂蜜、坚果与籽类食品、蔬菜干制品、食用植物油、巧克力及其制品、麦芽糊精、抗性糊精、植脂末、酵母抽提物、食品加工用乳酸菌、膨化米粉、食用菌及其制品、蜜饯、魔芋粉、紫薯粉、葛根粉、食用盐、食糖、食用淀粉、低聚异麦芽糖、麦芽糖醇、麦芽糖醇液、低聚果糖、食品用香精,经预处理、熟制、磨粉(或不磨粉)、混合或不混合、成型、熟制或不熟制、冷却或不冷却、包装制成的黑芝麻制品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7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J S Q BQ/NJBY 0001S-2022 2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7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0637 食用葛根粉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NY/T 494 魔芋粉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QB/T 4791 植脂末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与命名规则 3.1 产品根据形状的不同,分为饼、糕、丸;示例:“黑芝麻糕”。3.2 产品根据辅料的不同,分为不同产品;示例:以“黑芝麻”配以核桃仁制成的产品,命名为“黑芝麻核桃糕”。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黑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1.2 蛋与蛋制品: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4.1.3 淀粉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4.1.4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5 粮食: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6 水果干制品:应符合 GB 16325 的规定。4.1.7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1.8 坚果与籽类食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9 蔬菜干制品: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1.10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11 巧克力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9678.2 的规定。4.1.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13 抗性糊精:应符合 T/GDL 1 的规定。4.1.14 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规定。4.1.15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4.1.16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应符合 QB/T 4575 的规定。4.1.17 膨化米粉:应符合 GB 17401 的规定。4.1.18 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19 蜜饯:应符合 GB 14884 的规定。4.1.20 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J S Q BQ/NJBY 0001S-2022 3 4.1.21 葛根粉:应符合 GB/T 30637 的规定。4.1.2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23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24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25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 的规定。4.1.26 麦芽糖醇、麦芽糖醇液:应符合 GB 28307 的规定。4.1.27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4.1.28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外观、有无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无异嗅,无酸败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无霉变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42.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镉a(以 Cd 计)/(mg/kg)0.5 GB 5009.15 总砷b(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 GB 5009.227 展青霉素c/(g/kg)50 GB 5009.18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a 仅限于添加花生为辅料的产品;b 仅限于添加食糖为辅料的产品;c 仅适用于含苹果干、山楂干的产品。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000 10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GB 4789.3 霉菌/(CFU/g)25 GB 4789.15 致病菌(沙门氏菌)应符合GB 29921 中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规定 GB 4789.4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J S Q BQ/NJBY 0001S-2022 4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3、3.4、3.5 规定的项目。5.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b)产品定型投产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当原材料来源、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规定时。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重不小于 500g(净含量检验样品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重不小于 1kg(净含量检验样品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如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5.5.2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应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5.5.3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重(质)量、数量、执行标准号。6.2 包装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包装材料应使用符合相应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应整齐美观、封口严密、无破损。J S Q BQ/NJBY 0001S-2022 5 6.3 运输 产品可用一般运输工具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中应有防日晒雨淋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贮存库应通风良好、干燥、清洁卫生,常温贮存;产品在成品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挥发性的、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库中应有防湿、防蛀、防鼠设施。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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