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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HSH
0008
S-2020
风味肉酱
2020
风味
肉酱
备案号:QB64/0302S-2020 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NHSH Q/NHSH 0008S2020 风味肉酱 2020-07-26 发布 2020-07-26 实施 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NHSH 0008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的部分指标参考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编写。本标准代替Q/NHSH0008S-2017风味肉酱 本标准与Q/NHSH0008S-2017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的文字表述方式;修改了技术要求;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部分标准;更新了感官指标;增加了保质期规定;本标准由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正苍、袁鹏、张瑞华。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HSH 0008S2020 1 风味肉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肉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牛肉、羊肉、兔肉、鸡肉、鸭肉、鹅肉、食用菌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辅以水、酿造酱油、植物油、食用淀粉、大蒜、单晶体冰糖、甜面酱、豆瓣酱、味精、食用盐、生姜、复合香辛料(八角、砂仁、肉蔻、白蔻、良姜、香叶、丁香、草果、小茴香、甘草、山奈、白芷等)、辣椒、花椒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原辅料,经预处理、炒制、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不同品种风味肉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5 大豆油 GB/T 1536 菜籽油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Q/NHSH 0008S2020 2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19618 甘草 GB/T 20560 地理标志产品 郫县豆瓣 GB/T 22300 丁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83 生姜 GB/T 30391 花椒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NY/T 1791 大蒜等级规格 NY/T 1835 大葱等级规格 SB/T 10296 甜面酱 QB/T 1173 单晶体冰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的规定。3.1.2菜籽油应符合GB/T 1536的规定。3.1.3豆制品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3.1.4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5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6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7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8八角应符合GB/T 7652的规定。3.1.9其它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10酿造酱油应符合GB/T 18186的规定。3.1.11甘草应符合GB/T 19618的规定。3.1.12豆瓣酱应符合GB/T 20560的规定。3.1.13丁香应符合GB/T 22300的规定。3.1.14辣椒(整的或粉状)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3.1.15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Q/NHSH 0008S2020 3 3.1.16花椒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3.1.17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3.1.18大蒜应符合NY/T 1791的规定。3.1.19大葱应符合NY/T 1835的规定。3.1.20甜面酱应符合SB/T 10296的规定。3.1.21单晶体冰糖应符合QB/T 1173的规定。3.1.22其它原辅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气味与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焦斑和霉斑 3.3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0.5 GB 5009.12 菌落总数/(cfu/g)3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30 GB 4789.3 致病菌 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 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相同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500g1000g,均分为二份,一份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Q/NHSH 0008S2020 4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7.1.1 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2.2 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7.3 运输 7.3.1 应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一起运输。7.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7.4 贮存 7.4.1 应在-18条件下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物品共同存放。7.5 保质期 7.5.1 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及包装完整的条件下,自生产日期起,常温下保质期不低于 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