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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CAM 0003 S-2020 酸菜鱼调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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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CAM 0003 S-2020 酸菜鱼调料 2020 酸菜鱼 调料
备案号:QB64/0380S-2020 Q/NCAM 宁 夏 草 原 阿 妈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CAM 0003S2020 酸菜鱼调料 2020-09-02 发布 2020-09-02 实施 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NCAM 0003S-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代替Q/NCAM0003S2016酸菜鱼调料。本标准与Q/NCAM0003S2020比较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标准名称。将出厂检验随机抽样数量由5袋改为12袋。本标准由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式东。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CAM 0003S-2020 酸菜鱼调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酸菜鱼调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酸菜、鲜味剂、食用盐、酸味调节剂、多种香辛调味料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后,经炒制加工制成鱼调味料并配以酸菜制成的酸菜鱼调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54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酸菜应符合 GB 2714 规定。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规定。3.1.4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规定。Q/NCAM 0003S-2020 3.1.5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规定。3.1.6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规定。3.1.7 食盐应符合 GB 5461 规定。3.1.8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黄色或棕黄色,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品种酸菜鱼调味料特有的的滋味与气味,无焦糊味、霉变味及其他异味 外观形态 具有各种配料应有的形态,无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85.0 食盐(以氯化钠计),%20.0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0.3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1.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大肠菌群,MPN/g 3.0 致病菌 符合 GB 29921 要求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Q/NCAM 0003S-2020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将样品置于清洁白瓷盘中用目测、鼻嗅、品尝方法进行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中直接干燥方法检验。6.3 食盐、总酸按 GB/T 5009.54 规定方法检验。6.4 砷按 GB/T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6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7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袋进行检验。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厂质检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单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总酸、食盐、大肠菌群、净含量。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塑料袋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令(2005)第 75 号。Q/NCAM 0003S-2020 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以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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