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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ATC 0011 S-2019 枸杞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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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ATC 0011 S-2019 枸杞膏 2019 枸杞
备案号:QB64/0468S-2019 Q/NATC 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NATC 0011S2019 枸杞膏 2019-10-31 发布 2019-10-31 实施 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NATC 0011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 GB 1732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确定。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替代Q/NATC 0011S2016枸杞膏。本标准与Q/NATC 0011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对范围进行了修改。对规范性引用文件等进行了核实更新。对技术要求的原料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进行了修改。对实验方法进行了修改。本标准由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海梅。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ATC 0011S-2019 1 枸杞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膏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为主要原料,适量加入其他药食同源的物品,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辅料,经挑选、清洗、浸提、浓缩、灌装、杀菌及成品分装等工序制成的不同口味的可冲饮或直接食用的果酱类枸杞膏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672 枸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配料产品可分为以下几类:a)单一配料枸杞膏;b)复合配料枸杞膏。4 技术要求 4 原料要求 Q/NATC 0011S-2019 2 4.1.1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要求。4.1.2 其他药食同源物品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4.1.3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种枸杞膏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种枸杞膏应有的气味,冲泡后滋味醇和甜美,直接食用口感甜腻,无异味 组织形态 质地粘稠,流体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折光计法,20),%45.0 铅(以 Pb 计),mg/kg 1.0 总砷(以 As 计),mg/kg 0.3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10 霉菌,CFU/g 100 酵母,CFU/g 1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Q/NATC 0011S-2019 3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方法检验。7.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4 总砷按 GB/T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7.5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7.6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7.7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方法检验。7.8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方法检验。7.9 志贺氏菌按 GB 4789.5 规定方法检验。7.10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不少于 1000ml)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大肠菌群、菌落总数。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GB4806.7的规定,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 75 号的规定。9.2.2 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Q/NATC 0011S-2019 4 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晒、防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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