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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YT
0009
S-2021
亚麻籽麦芽代餐粉
2021
亚麻
麦芽
代餐粉
Q/MYT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MYT 0009S-2021亚麻籽麦芽代餐粉2021-09-28 发布2021-10-19 实施贵州苗韵堂民族医药有限公司发 布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文件安全指标根据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其他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以及产品实际制定,作为企业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文件由贵州苗韵堂民族医药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贵州苗韵堂民族医药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由贵州苗韵堂民族医药有限公司批准。本文件首次发布于2021年09月28日。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少强。Q/MYT 0009S-2021亚麻籽麦芽代餐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亚麻籽麦芽代餐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贵州苗韵堂民族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亚麻籽、麦芽、鹰嘴豆、葛根、菊花为原料,经分拣、清洗、干燥(熟制)、研磨后,按一定比例调配、混匀、分装制成的以开水冲调即可直接食用的方便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Q/MYT 0009S-2021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285绿色食品 豆类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亚麻籽适用标准的函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 51 号)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标准及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亚麻籽:使用应符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亚麻籽适用标准的函。应无霉变,无污染,无虫害,污染物残留和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2鹰嘴豆:应符合 GB 2715 和 NY/T 285 的规定。3.1.3 麦芽、葛根、菊花:使用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应无霉变,无污染,无虫害,污染物残留和农药残留应符合 GB2762、GB 2763 的要求。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初验:在自然光线条件下观察包装外观和密封情况,并将样品倒入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目测、鼻嗅。品评:按照食用方法用开水冲调后冷至合适温度,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气味滋味呈产品特有香味,无异味、无异臭组织状态呈均匀细粉末状,无结块、无霉变杂质无外来肉眼可见杂质冲调性用适量 80以上开水冲调均匀后呈糊状3.3 理化指标Q/MYT 0009S-2021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5.0GB 5009.3总砷(As)/(/)0.5GB 5009.11铅(Pb)/(/)0.15GB 5009.12镉(Cd)/(/)0.1GB 5009.15铬(Cr)/(/)1.0GB 5009.123黄曲霉毒素 B1/(ug/)5.0GB 5009.22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测。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GB 4789.10 第二法注:1、样品的采样与处理按照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Q/MYT 0009S-20214.1 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同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随机抽取同一品种的16个最小包装,抽样基数不小于200箱,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留样。净含量检测按照JJF 1070的规定抽样。4.3 检验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标准,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4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不符合项则判定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其它指标如有不符合项,允许用该批留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检,复检指标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 标签、标志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运输包装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与批号;运输及贮存的注意事项;生产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图示标志。5.2 包装Q/MYT 0009S-2021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无泄漏,无破损,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容器盛装产品。5.3 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带温控功能的交通工具运输产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重压和挤压,避免日晒、雨淋,注意防尘、防蝇。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阴凉、冷藏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易挥发、易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6 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