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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JK
0011
S-2020
枸杞原浆
2020
枸杞
原浆
备案号:QB64/0267S-2020Q/QHJK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千慧健康生物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HJK 0011S2020 枸杞原浆 2020-07-10 发布 2020-07-10 实施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千慧健康生物有限公司发 布 Q/QHJK 001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卫生指标是参照 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代替Q/QHJK 0011S-2018标准,本标准与Q/QHJK 0011S-2018标准相比,做了如下修订:增加了相关引用标准;修改了图表的格式;修改了可溶性固形物及总酸指标;删除了实验方法;增加了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技术要求。本标准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千慧健康生物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千慧健康生物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羡东。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QHJK 0011S2020 1 枸杞原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原浆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枸杞为原料,经复水提取、过滤、浓缩、灌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枸杞原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数测定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食品、饮料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枸杞应符合 GB/T18672 要求。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5749 要求,并经净化处理。Q/QHJK 0011S2020 2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色泽 红棕色,色泽正常 取定量样品置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测色泽,品尝滋味与气味,观察有误异物 滋味与气味 味甜,气味清香,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澄清液体、允许有少许沉淀。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 验 方 法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18 GB/T 12143 总酸(以柠檬酸计),%0.3 GB/T 12456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 GB2761 规定。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2762 规定。3.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规定 3.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 验 方 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 20 GB 4789.15 酵母菌,CFU/ml 20 GB 4789.15 致病菌 GB 29921 a 样品采集及处理按GB4789.1及GB/T4789.21执行 Q/QHJK 0011S2020 3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按 1随机抽样,但每批产品抽样按 12 个独立包装抽样(净重不低于 1000ml)。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检验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 型式检验 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来源、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每批产品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应按 GB7718、GB 28050 及 GB/T 191 规定执行。7.2 包装 7.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玻璃瓶,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每箱产品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Q/QHJK 0011S2020 4 7.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须防止暴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防止重压。7.4 贮存 7.4.1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条件下。7.4.2 成品码放应离墙 10cm 以上、离地 2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