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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CXL 0003 S-2021 藻类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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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CXL 0003 S-2021 藻类制品 2021 藻类 制品
Q/MCXL福 建闽 宸 鲜 噜 噜 食 品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Q/MCXL 0003S2021藻类制品2021-01-10 发布2021-02-09 实施福建闽宸鲜噜噜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MCXL 0003S20211前言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产品指标根据产品特性,并根据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规定。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福建闽宸鲜噜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闽宸鲜噜噜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孝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CXL 0003S20211藻类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藻类制品的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海藻、食用盐为原辅料,经原料验收、清洗、漂烫(或不漂烫)、盐渍(或不盐渍)、压块(或不压块)、烘干(或不烘干)、包装制成的藻类制品(非即食)。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C/T 3202干海带SC/T 3211盐渍裙带菜SC/T 3212盐渍海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分类3.1根据产品原辅料、工艺不同,分为:3.1.1盐渍产品:以可食用海藻、食用盐为原辅料,经原料验收、清洗、漂烫(或不漂烫)、盐渍、烘干(或不烘干)、包装制成的藻类制品(非即食)。3.1.2非盐渍产品:以可食用海藻为原料,经原料验收、清洗、漂烫(或不漂烫)、烘干(或不烘干)、包装制成的藻类制品(非即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CXL 0003S202123.2根据产品工艺不同,分为:3.2.1藻类干制品:经原料验收、清洗、漂烫(或不漂烫)、盐渍(或不盐渍)、烘干、包装制成。3.2.2藻类制品:经原料验收、清洗、漂烫(或不漂烫)、盐渍(或不盐渍)、包装制成。4要求4.1原辅料4.1.1大包装藻类制品:应符合 GB 19643 或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4.1.2可食用海藻:应符合 GB 19643 要求。4.1.3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呈本品固有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不规则的丝状、条状或片状,无霉斑、无变质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藻类干制品藻类制品3570氯化物(以 Cl-计)a/(%)50泥沙杂质b/(g/100g)2附盐c/(%)50铅(以 Pb 计)/(mg/kg)1.0(以干重计)a干海带、小饼紫菜除外。b仅限于干海带。c仅限于盐渍海带 和盐渍裙带菜。4.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农药残留限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CXL 0003S20213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6.2理化检验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执行。6.2.2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执行。6.2.3泥沙杂质:按 SC/T 3202 规定执行。6.2.4附盐:按 SC/T 3211、SC/T 3212 规定执行。6.2.5铅:按 GB 5009.12 规定执行。6.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 100 个小包装,抽取样品不少于 20 个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 2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7.4产品检验7.4.1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水分、泥沙杂质(仅限于干海带)。7.4.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CXL 0003S20214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5判定规则7.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备查留样中加倍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和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要求,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8.2包装内包装采用食品塑料袋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或其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8.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贮存8.4.1产品应保存于干燥、通风、阴凉处,避免阳光直射。8.4.2产品贮藏于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库内,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9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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