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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X 0001 S-2019 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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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X 0001 S-2019 米粉 2019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MXQ/MX 0001 S-2019代替Q/MX 0001 S-2018米粉2019-01-10 发布2019-02-10 实施东东莞莞市市万万江江明明兴兴食食品品厂厂发布备案号:4419008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8日Q/MX 0001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 Q/MX 0001 S-2018米粉。本标准与 Q/MX 0001 S-201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铅指标。修改了标志、标识要求。本标准由东莞市万江明兴食品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永康。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MX 1-1997、Q/MX 1-2000、Q/MX 1-2003、Q/MX 1-2007、Q/MX 0001S-2010、Q/MX 0001S-2013Q/MX 0001S-2015、Q/MX 0001S-2018Q/MX 0001 S-20191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米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过碾米后加水浸泡、磨浆、脱水、打粉、熟化、出丝、凉丝、松丝、蒸丝、干燥制成的非即食的干米制品。本标准不适用于方便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4 大米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中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N/T 0395 进出口米粉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碎粉率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拣出其长度不足 10cm 的条子为碎粉,其含量以质量百分率表示。3.2 断条率按规定的检验方法,从浸过的试样中拣出 10cm 以下的条子即为断条,其含量以质量百分率表示。Q/MX 0001 S-201923.3 汤汁沉淀物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将试样经沸水浸泡后,让浸泡液自然沉淀(或在沉淀剂作用下),待汤汁清晰后,容器底部沉淀的絮状凝聚物即为汤汁沉淀物。含量以 mL/10g(干样)表示。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大米应符合 GB 1354、GB 2715 的要求。4.1.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3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表面光滑,条子粗细均匀,排列整齐,不粉,无糊面,无合枝,无结疤,无霉变,无明显斑点,不应有发霉、变质现象色泽应具有大米固有的色泽;同一批次产品色泽一致,无变暗、变黄现象,无明显糠皮斑点以及返生变白的现象。气味应具有大米固有的气味和风味,不酸,无异味口感在沸水中煮 5min 后,具有大米香味,有爽滑感,不夹生、不牙碜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碎粉率,g/100g4.0断条率,g/100g30汤汁沉淀物,ml/10g18水分,g/100g15.0酸度,ml/10g5.0黄曲霉毒素 B1,g/kg10.0赭曲霉毒素 A,g/kg5.0铅(以Pb计),mg/kg0.15镉(以Cd计),mg/kg0.2总汞(以Hg计),mg/kg0.02无机砷(以As计),mg/kg0.2铬(以Cr计),mg/kg1.0苯并芘,g/kg5.04.4食品添加剂要求4.4.1 食品添加剂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Q/MX 0001 S-201934.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检验取适量的样品于搪瓷盆或其他器皿内内,用眼看、鼻闻、手摸等方法,鉴定试样的外观、色泽、气味,并按一定的方法煮(或浸泡)进行品尝,然后按感官鉴定的实际情况记录结果。6.2理化指标检验6.2.1 碎粉率、断条率、汤汁沉淀物按SN/T 0395测定6.2.2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6.2.3酸度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检验。6.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6.2.5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2.6总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检验。6.2.7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6.2.8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检验。6.2.9苯并a芘按GB 5009.27规定的方法检验。6.2.10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6.2.11 赭曲霉毒素A按GB 5009.96规定的方法检验。6.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上有合格证方准出厂。Q/MX 0001 S-201947.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度、净含量。7.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型式检验7.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7.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3检验项目本标准第四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1.2外包装箱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数量、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8.2.1 包装采用复合食品袋,复合食品包装袋符合 GB 9683 的要求。8.2.2 包装应无破损,封口紧密。8.3运输8.3.1 应使用带蓬盖的运输工具,严禁日晒雨淋。8.3.2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8.3.3 运输时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害,温度过高,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混载。8.3.4 装卸时遵守安全规范和良好操作规范、严禁抛掷,严禁践踏或其他重物压箱面。8.4贮存8.4.1产品储存在干燥通风、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篷的仓库内。8.4.2不得与高温和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一起堆放。8.4.3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 10cm。8.4.2在本标准规定的储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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