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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
0001
S-2021
双裕复合调味粉
2021
复合
调味
Q/LS0001S-2021代替Q/LS0001S-2018兰州双裕调味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S兰兰州州双双裕裕调调味味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2021-01-11 发布2021-01-11 实施双裕复合调味粉Q/LS0001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6 检验规则 2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3Q/LS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规定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对Q/LS0001S-2018进行了修订,与2021年发布相比较,本标准对Q/LS0001S-2018的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理化指标中灰分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兰州双裕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泉荣 杨吉成本标准于2018年06月14日首次发布,2021年01月11日第一次修订并实施。Q/LS0001S-20211双裕复合调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双裕复合调味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辛料为原料,辅以冰糖、食用盐、味精、鸡精调味料,经筛选、调配、粉碎、混匀、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烹饪用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883冰糖SB/T 10371鸡精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原料3.1.1.1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及GB/T 12729.1的规定。3.1.2辅料:3.1.2.1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3.1.2.2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Q/LS0001S-202123.1.2.3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2.4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土黄色,色泽均匀将样品内容物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滋味和气味具有该品种特有的芳香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均匀的固体粉末,无结块,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3.0GB 5009.3谷氨酸钠,g/100g2.5SB/T 10371食盐(以 Cl-计),%8.0GB 5009.44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0.9GB 5009.12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Q/LS0001S-20213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袋,15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谷氨酸钠、灰分、食盐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