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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QZH
0005
S-2022
鲜杞蜜参片
2022
1Q/LQZH宁宁夏夏链链 杞杞 智智 汇汇 科科 技技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 企企业业 标标 准准Q/LQZH 0005S2022鲜鲜杞杞蜜参片蜜参片2022-03-31 发布2022-03-31 实施宁宁夏夏链链杞杞智智汇汇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发布布备案号:QB64/0127S-2022Q/Q/LQZHLQZH 0 0005S005S202022221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参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进行编写。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宁夏链杞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负责责任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链杞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勇。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Q/LQZHLQZH 0 0005S005S202022222鲜杞蜜参片鲜杞蜜参片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杞蜜参片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4789.2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Q/Q/LQZHLQZH 0 0005S005S202022223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DBS64/001枸杞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 12 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3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鲜杞蜜参片鲜杞蜜参片以人参(人工种植)、枸杞、蜂蜜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其他辅料,经糖或蜂蜜腌制(或不腌制)等工艺制成的蜜饯类产品。4 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4.1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 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Q/LQZHLQZH 0 0005S005S2020222244.24.2原辅材料要求原辅材料要求4.2.14.2.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4.2.24.2.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与之实质等同;4.2.34.2.3 枸杞应符合 DBS64/001 的规定4.2.44.2.4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2.54.2.5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4.2.64.2.6 其他原辅料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并符合 GB2761、GB 2762、GB 2763、GB/T 5009.20 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4.3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表 1 1感官感官要求要求项目要求检测方法形状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44.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表2 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35GB 5009.3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 计)/(g/kg)0.35GB 5009.34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注: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Q/Q/LQZHLQZH 0 0005S005S2020222254.4.5 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4.4.5 5.1 1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表 3 3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4.4.5 5.2.2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表 4 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4.4.6 6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定规定执行。5 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5.5.1 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6 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8956 的规定。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一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 CmM菌落总数/(CFU/g)52103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霉菌/(CFU/g)5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4 执行。Q/Q/LQZHLQZH 0 0005S005S2020222267 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7.1批次的确定和抽样批次的确定和抽样7 7.1.1.1.1批次的确定:批次的确定:同品种、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同品种、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7.7.1.21.2抽样:抽样:从生产线或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的需求。从生产线或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的需求。7 7.2.2检验分类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岀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7.2.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岀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岀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二氧化硫、铅。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岀厂。7.2.27.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岀型式检验要求时;e)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7.37.3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且不得复检。8 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8.8.1 1标签、标志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Q/Q/LQZHLQZH 0 0005S005S202022227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岀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岀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8.28.2包装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8.38.3运输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执行。8.48.4保质期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