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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NJS 0012 S-2021 即食谷物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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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NJS 0012 S-2021 即食谷物片 2021 即食 谷物
陕西粮农健康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LNJSQ/LNJS 0012S2021即食谷物片2021-04-30 实施2021-04-20 发布陕西粮农健康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2 5 48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5 1 4Q/LNJS 0012S2021I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1.1-2020所规定的编制规则编制。本标准由陕西粮农健康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粮农健康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杨颖虎、殷建辉。本标准批准人:任伟。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LNJS 0012S20211即食谷物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谷物片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分别以玉米粉、大米、小麦粉、小米、燕麦米、荞麦粉、水、单、双硬脂酸甘油酯为原料,经预处理、调粉、挤压熟化、成型、预干燥、烘烤、冷却、包装制成的即食谷物片。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T 1355小麦粉GB 1986食品添加剂 单、双硬脂酸甘油酯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GB 5009.1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463玉米粉GB/T 11766小米Q/LNJS 0012S20212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5028荞麦粉LS/T 3260燕麦米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3产品分类按照产品组成分为:玉米片、荞麦片、小米片、燕麦片。3.1 玉米片:以玉米粉、水、单、双硬脂酸甘油酯为原料,经预处理、调粉、挤压熟化、成型、预干燥、烘烤、冷却、包装包装制成的即食玉米片。3.2 荞麦片:以荞麦粉、大米、小麦粉、水、单、双硬脂酸甘油酯为原料,经预处理、调粉、挤压熟化、成型、预干燥、烘烤、冷却、包装制成的即食荞麦片。3.3 小米片:以小米、大米、小麦粉、水、单、双硬脂酸甘油酯为原料,经预处理、调粉、挤压熟化、成型、预干燥、烘烤、冷却、包装制成的即食小米片。3.4 燕麦片:以燕麦粉、大米、小麦粉、水、单、双硬脂酸甘油酯为原料,经预处理、调粉、挤压熟化、成型、预干燥、烘烤、冷却、包装制成的即食燕麦片。4技术要求4.1原辅料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4.1.3 小米:应符合GB/T 11766的规定。4.1.4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4.1.5 玉米粉:应符合GB/T 10463的规定。4.1.6 燕麦米:应符合 LS/T 3260 的规定。4.1.7 荞麦粉:应符合GB/T 35028 的规定。4.1.8 单、双硬脂酸甘油酯:应符合GB 1986 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项目要求玉米片小米片荞麦片燕麦片色泽浅黄色或白色浅黄色浅褐色浅褐色滋味及气味具有玉米片特有的气味与滋味,无霉味无其他异味具有小米片特有的气味与滋味,无霉味无其他异味具有荞麦片特有的气味与滋味,无霉味无其他异味具有燕麦片特有的气味与滋味,无霉味无其他异味组织形态片、颗粒、粉混合固状物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冲调性70以上热开水冲调后即复水变软4.3理化指标Q/LNJS 0012S2021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指标玉米片小米片荞麦片燕麦片蛋白质/(g/100g)5666水分含量/(g/100g)10铅(以Pb计)(mg/kg)0.5砷(以As计)(mg/kg)0.5镉(以Cd计)(mg/kg)0.1铬(以Cr计)(mg/kg)1.0黄曲霉毒素B1(g/kg)205.0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g/kg)1000玉米赤霉烯酮(g/kg)60赭曲霉毒素 A(g/kg)5.0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项 目指 标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50菌落总数/(CFU/g)5210000100000大肠菌群/(CFU/g)521001000霉菌/(CFU/g)5250100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原料、食品添加剂4.6.1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4.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量4.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7.2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25克样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形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用100mL约70热水溶解,观察其冲调性,品其滋味。5.2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Q/LNJS 0012S202145.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5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6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7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8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9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按GB 5009.111规定的方法测定。5.10 玉米赤霉烯酮:按GB 5009.209规定的方法测定。5.11 赭曲霉毒素A:按GB 5009.96规定的方法测定。5.1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1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1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1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16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17 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在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样品,每次检测抽样不得少于 20 个最小独立包装产品(总量不少于 1Kg)。6.3出厂检验:产品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4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 4.24.5 项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进行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当原料、配方、生产工艺、设施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 6 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5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或型式检验通过;产品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7标签 标志 运输与贮存7.1标签、标志、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1 的规定。包装材料符合 GB4806.7 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2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3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防潮、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中,且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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