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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HS 0002 S-2019 固态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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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HS 0002 S-2019 固态调味料 2019 固态 调味料
Q/JYHS 晋 江 一 亨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YHS 0002S2019 代替 Q/JYHS 0002S-2016 固态调味料 文稿版次选择 2019-01-01 发布 2019-01-05 实施 晋江一亨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YHS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JYHS 0002S-2016固态调味料的修订。与Q/JYHS 0002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4.3 理化指标”的限量指标;“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4 试验方法”中增减的检验方法标准及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进行更新;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晋江一亨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晋江一亨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划单位:晋江一亨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来享。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JYHS 0002S-2016固态调味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YHS 0002S2019 1 固态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玉米粉为原料,添加谷氨酸钠,经配料、混合、干燥、包装制成的非即食固态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463 玉米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YHS 0002S2019 2 3.1.2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1.3 玉米粉应符合 GB/T 10463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小颗粒或粉状,干燥疏松,无明显结块 杂 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15 氯化钠(NaCl)/(g/100 g)97 氨基酸态氮/(g/100 g)0.01 总氮/(g/100 g)0.01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铅(以 Pb 计)/(mg/kg)1.0 黄曲霉毒素B1/(g/kg)5.0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谷氨酸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打开样品包装,将适量内容物置清洁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闻气味并品尝滋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YHS 0002S2019 3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4.2.2 氯化钠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检验。4.2.3 氨基酸态氮 按GB 5009.235规定的方法检验。4.2.4 总氮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验。4.2.5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4.2.6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4.2.7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4.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 检验规则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1 组批规则 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且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方法 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小包装,抽样数量为 12 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氯化钠。5.3.2 型式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YHS 0002S2019 4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预包装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6.1.2 运输包装上应标注:食品名称、品种规格、制造厂名及厂址、产品标准号、数量、规格尺寸、生产日期。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或国家相关食品容器标准的规定或要求,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中,产品距墙、离地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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