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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FLY
0001
S-2021
荞麦米
2021
荞麦
Q/JFLY0001S2021代替Q/JFLY0001S2018定 西 市 稷 丰 粮 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JFLY定西定西市市稷丰稷丰粮油粮油有限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公司发布2021-09-24 发布2021-09-24 实施荞麦米Q/JFLY0001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26 检验规则 2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3Q/JFLY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规定起草。本标准对Q/JFLY0001S2018进行了修订,与2018年发布相比较,本标准对Q/JFLY0001S2018的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将杂质改为杂质总量和矿物质。删除了灰分。本标准由定西市稷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刚 李喜萍本标准于2018年09月27日首次发布,2021年09月24日第一次修订,并发布实施。Q/JFLY0001S20211荞麦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荞麦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甜荞麦为原料,经清理除杂、分级、脱壳、筛选、分装等工序加工而制成的荞麦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31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GB/T 5492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503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GB/T 10458荞麦GB/T 17109粮食销售包装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荞麦:应符合GB/T 10458的要求。3.2 感官要求Q/JFLY0001S20212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荞麦米应有的色泽GB/T 5492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霉变组织形态均呈三角形颗粒,允许有少量碎米存在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4.0GB 5009.3碎米率,g/100g6.0GB/T 5503杂质,%杂质总量0.5GB/T 5494矿物质0.02注:农药残留量按 GB 2763 的规定执行。3.4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2GB 5009.12镉(以 Pb 计),mg/kg0.1GB 5009.15铬(以 Cr 计),mg/kg1.0GB 5009.123总汞(以Hg计),mg/kg0.02GB 5009.17黄曲霉毒素 B1,g/kg5.0GB 5009.22赭曲霉毒素 A,g/kg5.0GB 5009.96注: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规定。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3122规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Q/JFLY0001S20213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50 个独立包装(总重不得少于 50 kg),抽取 6 个独立包装样品(总重不少于 5 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杂质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 9683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