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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H 0005 S-2022 黑芝麻制品(黑芝麻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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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H 0005 S-2022 黑芝麻制品黑芝麻丹 2022 黑芝麻 制品
注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LXH Q/LXH 0005S-2022 2022-05-10 发布 2022-05-15 实施 老香黄老香黄(广东)保健食品(广东)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黑芝麻制品(黑芝麻丹)黑芝麻制品(黑芝麻丹)备案号:4401058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3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LXH 000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提出单位:老香黄(广东)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的起草单位:老香黄(广东)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治宁、谭晓静 本标准于2022年05月10日首次发布。Q/LXH 0005S-2022 1 黑芝麻制品(黑芝麻丹)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芝麻制品(黑芝麻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黑芝麻、蜂蜜、黑米、老香黄(佛手果凉果)、核桃仁、桑葚、黑豆为主要原料,黑芝麻、黑米、核桃仁、桑葚、黑豆经清洗、烘焙、研磨后,加入黑芝麻粒、蜂蜜、老香黄、混合、搓丸、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黑芝麻制品(黑芝麻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10782 蜜饯通则 GB/T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LXH 0005S-2022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黑芝麻 应符合 GB/T11761的规定 3.1.2 黑米、黑豆 应符合 GB2715的规定 3.1.3 蜂蜜 应符合GB14963的规定 3.1.4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5 老香黄(佛手果凉果)应符合GB/T10782的规定 3.1.6 核桃仁 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 3.1.7 桑葚 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黑色有光泽、且色泽均匀一致 打开包装,取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线处目视、鼻嗅、口尝。霉变粒以粒数比计,检验方法见GB19300 滋味、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芝麻清香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无霉变、无生虫及其他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性状 软硬适中、丸状大小均匀一致 霉变粒/%0.5 Q/LXH 0005S-2022 3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0.1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25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5.1.1 目测 取少许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内,拿到光线充足处观察检验。5.1.2 鼻嗅 在无异味的地方,将样品放于白色瓷盘内近闻检验。5.1.3 口尝 用洁净的勺子取少许样品放于口中品尝鉴别检验。5.2 理化指标 5.2.1 铅 Q/LXH 0005S-2022 4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酸价 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辅材料入库前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产品合格证书或报告,并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留样备用。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大肠菌群、净含量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LXH 0005S-2022 5 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3.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包装 本产品所用的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或 QB/T4594 或 GB4806.5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7.2 标签标志 7.2.1 销售包装标签表示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还应标注标识。7.2.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车船应遮盖,避免日晒雨,同时要小心轻放,避免剧烈雷雨震动,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产品贮存库房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液 20cm 以上,离地 10cm 以上,不应与潮湿、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堆层数不应超过 10 层,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在一起。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未启封或包装未破损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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