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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SY
0001
S-2019
乳味饮料
2019
饮料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LSSY 0001S-2019代替 Q/LSSY 0001S-20162019-04-01 发布2019-05-01 实施Q/LSSY开平市李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乳味饮料备案号:4407014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06日Q/LSSY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与 Q/LSSY 0001S-2016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铅指标。本标准由开平市李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显盛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0 年 4 月 1 日本标准第一次修订日期:2013 年 4 月 1 日本标准第二次修订日期:2016 年 4 月 1 日本标准第三次修订日期:2019 年 4 月 1 日Q/LSSY 0001S-20191乳味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乳味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乳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乙酰磺胺酸钾、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柠檬酸、乳酸、果胶、羧甲基纤维素钠、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经调配、均质、灌装、灭菌制成的蛋白质含量0.2%的乳味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17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GB 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Q/LSSY 0001S-20192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T 18192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255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果胶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3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3.1.4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3.1.5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3.1.6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7乳酸应符合 GB 1886.173 的规定。3.1.8果胶应符合 GB 25533 的规定。3.1.9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10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11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2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13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酸甜适口,香气较协调柔和,无异味性状均匀乳浊液,不分层,允有少量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LSSY 0001S-2019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仅适用于添加白砂糖的产品1.0蛋白质,g/100g0.2总酸(以柠檬酸计),g/L1.06.0铅(以Pb计),mg/L0.04锡(以Sn计)a,mg/kg150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3.4微生物指标3.4.1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以非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010000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检验开启包装容器后,立即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取 50mL 混合均匀的样品置于洁净的试样杯(或 100mL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杂质。Q/LSSY 0001S-201945.2理化指标5.2.1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3.2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Q/LSSY 0001S-20195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按 0.1%比例抽样,且抽样数量在10,30个最小包装单位范围内,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商业无菌(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和标签。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按 0.1%比例抽样,且抽样数量在10,30个最小包装单位范围内,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 3.2、3.3、3.4、3.6 的项目和标签。6.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志、标签7.1.1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Q/LSSY 0001S-20196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h)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i)生产许可证编号;j)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玻璃容器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塑料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易拉罐应符合 GB/T 17590 的规定,复合纸包装盒应符合 GB/T 18192 的规定。7.2.2产品包装必须要求封口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7.4贮存7.4.1产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害物品一起堆放,堆放应离墙、离地 10cm 以上,避免靠近热源。7.4.2在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