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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MX
0013
S-2021
肉松脆烘干肉松
2021
肉松
烘干
Q/LSMX 思 美 香 食 品(龙海)有 限公 司企 业标 准 Q/LSMX 0013S2021 肉松脆(烘干肉松)2021-01-12 发布 2021-01-15 实施 思美香食品(龙海)有限公司 发 布 Q/LSMX 0013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铅、总砷、镉、铬、N-二甲基亚硝胺、苯并(a)芘指标参照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执行。总砷指标在本标准中要求为0.5mg/kg,严于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总砷含量指标0.5mg/kg的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参照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要求执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指标参照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执行。淀粉指标参照GB/T 23968-2009 肉松执行。本标准由思美香食品(龙海)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思美香食品(龙海)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小兰、王小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SMX 0013S2021 2 肉松脆(烘干肉松)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松脆(烘干肉松)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鱼露、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辅料,经整理、煮制、打碎、配料、翻炒、烘烤、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松脆(烘干肉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78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SMX 0013S2021 3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畜肉、禽肉 应符合GB 2707的要求。3.1.2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要求。3.1.3 鱼露 应符合GB 10133的要求。3.1.4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3.1.5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相应产品正常色泽 形态 酥脆呈团块状或碎末状无焦头 滋味与气味 具有相应产品特有的风味,无焦味、无哈喇味等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SMX 0013S2021 4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 蛋白质,%32 脂肪,%20 总糖(以蔗糖计),%50 淀粉,%2 食盐(以NaCl计),%5 铅(Pb),mg/kg 0.5 总砷,mg/kg 0.5 镉(Cd),mg/kg 0.1 铬(Cr),mg/kg 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苯并(a)芘a,g/kg 5.0 a仅适用于烘烤类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 4 10 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 2 沙门氏菌 5 0 0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b 5 0 0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b 仅适用于牛肉松脆(烘干牛肉松)。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SMX 0013S2021 5 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在正常条件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白瓷盘中,观其色泽、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3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方法测定。4.4 脂肪 按GB 5009.6规定方法测定。4.5 总糖 按GB 5009.8规定方法测定。4.6 淀粉 按GB 5009.9规定方法测定。4.7 食盐 按GB 5009.44规定方法测定。4.8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4.9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4.10 镉 按GB 5009.15规定方法测定。4.11 铬 按GB 5009.123规定方法测定。4.12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规定方法测定。4.13 苯并(a)芘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SMX 0013S2021 6 按GB 5009.27规定方法测定。4.14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方法测定。4.15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方法测定。4.16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方法测定。4.17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方法测定。4.18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按GB 4789.30规定方法测定。4.19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按GB 4789.38规定方法测定。4.20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5.2.1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4 个最小包装单位的样本,不得少于 1kg(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除外)。5.2.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本,不得小于 2kg(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除外)。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4 检验 5.4.1 出厂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SMX 0013S2021 7 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料或工艺出现大的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查时。5.5 判定规则 定期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可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6.1 标志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6.2 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薄膜、塑料袋、复合食品包装袋、PET瓶包装。塑料薄膜、塑料袋、PET瓶符合GB 4806.7的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符合GB 9683的要求。6.3 贮存 成品在常温常湿的库内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处存放,并防止阳光直射。6.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晒,装卸时轻搬、轻放。7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为一年。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