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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D 0003 S-2021 鳄鱼肉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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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D 0003 S-2021 鳄鱼肉干 2021 鳄鱼 肉干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DQ/JD 0003S-2021鳄鱼肉干2021-02-01 发布2021-02-10 实施广广东东焦焦点点农农业业科科技技开开发发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53002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D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而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焦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树兴。本标准于2021年2月1日首次发布。Q/JD 0003S-20211鳄鱼肉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鳄鱼肉干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鳄鱼肉为原料,经分割清洗、煮制、冷却、烘干、风干、检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的鳄鱼肉干。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新鲜鳄鱼肉应新鲜、无腐烂。3.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3以上原铺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Q/JD 0003S-20212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具有面团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性状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 2 理化指标项目要求水分/(g/100g)40铅(以 Pb 计)/(mg/kg)0.15a镉(以 Cd 计)/(mg/kg)0.1a总砷(以 As 计)/(mg/kg)0.5a铬(以 Cr 计)/(mg/kg)1.0aN-二甲基亚硝胺/(g/kg)3.0a 以鲜品计,干品按脱水率折算。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眼观、鼻闻、口尝的方法检验。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6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Q/JD 0003S-20213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及抽样6.2.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2抽样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6.3出厂检验6.3.1每批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时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5。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标签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标签。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具有防鼠、防虫设施的仓库中。产品离地面2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不超过2年,具体以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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