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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ZSW 0027 S-2019 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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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ZSW 0027 S-2019 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 2019 海藻 粉高钙 凝胶 糖果 无糖型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PZSWQ/PZSW 0027 S-2019代替Q/PZSW 0027 S-2017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2019-03-20 发布2019-06-01 实施广广州州普普正正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01052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07日Q/PZSW 0027 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订。本标准代替Q/PZSW 0027 S-2017,与Q/PZSW 0027 S-2017相比,主要要做了以下修改:更新引用文件;调整产品配方。本标准由广州普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普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敏敏。本标准于2019年03月20日首次修订。Q/PZSW 0027 S-20191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以植物油、海藻粉、明胶、水、甘油、木糖醇、微晶纤维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低聚半乳糖、果蔬粉,选择性添加甜菊糖苷、DL-苹果酸、柠檬酸、蔗糖脂肪酸酯、乳粉、食品用香精、胭脂红、柠檬黄、亮蓝、焦糖色、复配着色剂(白色素)为原料,经胶皮配制、化胶、馅心配制、糖果压制、干燥、挑选、包装而成的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GB 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GB 1886.1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GB 1886.2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GB 1886.2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GB 5009.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67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Q/PZSW 0027 S-20192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2645泡罩包装用铝及铝合金箔GB 255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SB/T 10021糖果 凝胶糖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 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海藻粉:应符合 GB 19643 的要求。3.1.2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要求。3.1.3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4甘油:应符合 GB 29950 的要求。3.1.5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6蔗糖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27 的要求。3.1.7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要求。3.1.8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要求。3.1.9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要求。3.1.10 低聚半乳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的要求。3.1.11 甜菊糖苷:应符合GB 8270的要求。3.1.12 复配着色剂(白色素):应符合GB 26687的要求。3.1.1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要求。3.1.14 果蔬粉:应符合GB 7101的要求。3.1.15 胭脂红:应符合GB 1886.220的要求。3.1.16 柠檬黄:应符合GB 4481.1的要求。3.1.17 乳粉:应符合GB 19644的要求。3.1.18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要求。3.1.19 DL-苹果酸:应符合GB 25544的要求。3.1.20 亮蓝:应符合GB 1886.217的要求。3.1.21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应符合GB 1886.64的要求。3.1.22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性状符合本产品的外观特形,有弹性和咀嚼性,无馅心外漏Q/PZSW 0027 S-20193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颜色色泽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霉变,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钙(以整粒计)/(mg/g)50150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g)0.5干燥失重/(%)18.0铅(以Pb计)/(mg/kg)0.4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 000100 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取样品于摊开的白纸上,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有无杂质,并嗅其气味,辨其滋味。5.2 理化指标5.2.1 钙按GB 5009.92规定的方法检测。5.2.2 总糖按 GB 5009.7、GB 5009.8 规定的方法检测。Q/PZSW 0027 S-201945.2.3 干燥失重按SB/T 10021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测。5.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测。5.4净含量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6.2.1成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总糖、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的 3.2、3.3、3.4、3.5。6.3.2 型式检验正式生产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在成品库按批抽样,每批按3/1000随机抽样,但每批应不少于10瓶(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6 判定规则6.6.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6.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产品。6.6.1.2 出厂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复验,复检以一次为限,如复验仍不符合标准,判为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6.2.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6.6.2.2 型式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复验,复检以一次为限,如复验仍不符合标准,判为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3 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规定执行。Q/PZSW 0027 S-20195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与标志7.1.1 销售包装的标签和标志按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营养成分表、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藏说明、保质期、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添加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华英符合国家相关公告的要求。7.1.2 外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包装箱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包装规格、数量、毛重和净重、生产厂名称、地址。7.2 包装包装为塑料瓶或泡罩包装,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泡罩包装应符合 GB/T 22645 的要求。允许发展其他包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包装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7.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离墙不得低于 30cm,离地不得低于 10cm。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7.4.2 在符合本标准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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