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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TWF 0001 S-2019 大米粉(糕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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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TWF 0001 S-2019 大米粉糕粉 2019 米粉 糕粉
Q/PTWF 莆田 市秀 屿区 笏石 旺福 糕粉 厂 企 业标 准 Q/PTWF 0001S2019 代替 Q/PTWF 0001S2016 大米粉(糕粉)2019-04-15 发布 2019-05-18 实施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旺福糕粉厂 发 布 Q/PTWF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制定。其中,铅限量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标准于2016年7月15日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标准。本标准与Q/PTWF 0001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大米粉(糕粉)”;修改了磁性金属物指标;铅限量指标按严于国家标准作了修改;修改了黄曲霉毒素B1和赭曲霉毒素A的检验方法。本标准由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旺福糕粉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旺福糕粉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国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PTWF 0001S2016。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WF 0001S2019 1 大米粉(糕粉)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米粉(糕粉)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厂以大米为原料,经筛选清理、挤压膨化、粉碎、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大米粉(俗称“糕粉”,主要用作糕点加工原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320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WF 0001S2019 2 3.1 原料要求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和 GB 2715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均匀的乳白色或灰白色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闻其气味,取少许样品放在舌尖,品其滋味 状态 呈细腻、疏松的粉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14.0 GB 5009.3 灰分(以干基计),g/100 g 5.0 GB 5009.4 粗细度(40目标准筛通过率),%95 GB/T 5507 含砂量,g/100 g 0.05 GB/T 5508 磁性金属物,g/kg 0.005 GB/T 5509 脂肪酸值(KOH),mg/100 g 85.0 GB/T 5510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2 GB 5009.12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真菌毒素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GB 5009.22 赭曲霉毒素 A,g/kg 5.0 GB 5009.96 3.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WF 0001S2019 3 表5 农药残留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六六六,mg/kg 0.05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 0.05 甲基毒死蜱,mg/kg 5 GB 23200.9 溴氰菊酯,mg/kg 0.5 GB/T 5009.110 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3.8 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组、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4.2 抽样 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50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50 kg),净含量5 kg 的产品抽取样品 5 kg(分样时需混匀),净含量5 kg 的产品抽取 6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5 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或盖有检验章后方准予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灰分、粗细度和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WF 0001S2019 4 4.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检验结果如仍有不符合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预包装采用食品用塑料编织袋内衬薄膜袋,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异味,符合 GB 4806.7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防潮。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重压。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或水分较高的物品混贮。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的保质期为3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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