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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Y 0004 S-2019 水果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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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Y 0004 S-2019 水果干制品 2019 水果 制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LSYQ/LSY 0004S-2019代替Q/LSY 0004S-2016水果干制品2019-04-10 发布2019-04-30 实施广广州州绿绿膳膳源源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62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05日Q/LSY 0004S-20191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LSY 0004S-2016水果干制品本标准与Q/LSY 0004S-2016,与之对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镉”指标;本标准实施后,Q/LSY 0004S-2016 水果干制品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广州绿膳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绿膳源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但艾玲。本标准于2016年5月1日首次发布,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修订。Q/LSY 0004S-20192水果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干制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干制品为原料,经过原料验收、挑选、分装等工艺制成的水果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水果干制品应无污染、无霉变,应符合 GB 16325、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 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与原料相应的色泽Q/LSY 0004S-20193性状性状完整、无破损、无虫蛀、无霉变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相应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葡萄干柿饼其他203525总酸(以苹果酸计)/(g/100g)桂圆干、荔枝干葡萄干其他1.52.56.0铅(以 Pb 计),mg/kg0.09a(浆果及其他小粒水果除外)0.15a(浆果及其他小粒水果)展青霉素,(g/kg)50(仅限山楂干、苹果干及其混合产品)a以鲜品计,干品按失水率折算污染物指标。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 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视法、鼻嗅法检查,并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Q/LSY 0004S-20194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展青霉素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5.2.5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进行。6.2.2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的全部内容;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Q/LSY 0004S-201956.3.3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及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若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不合格,不得复检;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商、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产地、营养成分表等。7.1.2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内包装采用复合塑料包装袋,复合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塑料包装物(膜、袋、容器、底托等)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运输过程中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7.4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产品应离墙离地存放,离墙20cm,离地10cm。不得放在地面或不清洁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发挥、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4.2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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