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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SP 0001 S-2019 风味青梅蜜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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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SP 0001 S-2019 风味青梅蜜饯 2019 风味 青梅 蜜饯
Q/LYSP 0001S-2019代替 Q/LYSP 0001S-2016ICS备案号:广东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LYSP风味青梅蜜饯2019-01-07 发布2019-02-07 实施普宁市林裕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520053S-2018备案日期:2018年07月24日Q/LYSP 0001S-2019I前言本企业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系列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要求而制订的。本标准代替 Q/LYSP 0001 S-2016风味青梅蜜饯。本标准与 Q/LYSP 0001 S-2016 相比: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现行有效文本做了相应的修订;理化指标删除了“总酸”、“总砷”;规范了微生物指标的描述;规范“试验方法”的描述;规范了组批和抽样的描述;规范了型式检验的描述;规范了判定规则的描述;规范了标签、标志的描述。本标准由普宁市林裕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伟林。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LYSP 0001 S-2016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6 年 01 月 08 日。Q/LYSP 0001S-20191风味青梅蜜饯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青梅蜜饯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符合第3章规定的内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GB 1886.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GB 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1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 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NM 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LYSP 0001S-20192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44/T 846.1地理标志产品 普宁青梅 第1部分:鲜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3产品分类3.1 干制青梅蜜饯以新鲜的青梅、食用盐、白砂糖(或红糖)、L-苹果酸、甜蜜素、糖精钠、三氯蔗糖、阿斯巴甜(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甜菊糖苷、山梨酸钾、苯甲酸为原料,经清洗、腌制、晒干、脱盐、去核(或不去核)、调味、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干制青梅蜜饯。3.2 半干制青梅蜜饯以新鲜的青梅、食用盐、白砂糖(或红糖)、L-苹果酸、甜蜜素、糖精钠、三氯蔗糖、阿斯巴甜(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甜菊糖苷、焦亚硫酸钠、山梨酸钾、苯甲酸为原料,经清洗、腌制、晒干(或不晒干)、脱盐(或不脱盐)、去核(或不去核)、调味、略作干燥处理、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半干制青梅蜜饯。3.3 湿制青梅蜜饯以新鲜的青梅、食用盐、白砂糖(或红糖)、L-苹果酸、甜蜜素、糖精钠、三氯蔗糖、阿斯巴甜(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甜菊糖苷、焦亚硫酸钠、山梨酸钾、苯甲酸为原料,经清洗、腌制、晒干(或不晒干)、脱盐(或不脱盐)、去核(或不去核)、调味、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湿制青梅蜜饯。4技术要求4.1原辅材料4.1.1青梅:应符合 DB44/T 846.1 规定的要求。4.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规定的要求。4.1.3白砂糖、红糖:应符合 GB 13104 规定的要求。4.1.4L-苹果酸:应符合 GB 1886.40 规定的要求。4.1.5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规定的要求。4.1.6糖精钠:应符合GB 1886.18规定的要求。4.1.7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规定的要求。4.1.8阿斯巴甜:应符合GB 1886.47规定的要求。4.1.9甜菊糖苷:应符合GB 8270规定的要求。4.1.10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规定的要求。4.1.11 苯甲酸:应符合GB 1886.183规定的要求。4.1.12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GB 1886.7规定的要求。4.1.13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规定的要求。4.2感官要求Q/LYSP 0001S-2019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淡灰色至褐色滋味气味酸甜适口,无异味组织形态梅表面允许有褶皱,无霉变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制青梅蜜饯半干制青梅蜜饯湿制青梅蜜饯总糖(以葡萄糖计),%80食盐(以 NaCl 计),%30水分,%425580铅(以 Pb 计),mg/kg0.9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采样方案1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10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霉菌(CFU/g)5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大肠埃希氏菌O157:H7500注1: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4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定量包装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Q/LYSP 0001S-20194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检验方法取约20g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与感官要求对照鉴别。6.2理化指标检验6.2.1总糖的测定按 GB 5009.7、GB 5009.8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食盐的测定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水分的测定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铅的测定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学检验6.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3.3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计数。6.3.4致病菌按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GB 4789.36 规定的方法检验。6.4净含量及充许负偏差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的方法检测。7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分为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7.1入库检验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经验收合格入货进仓库备用,不合格者给予剔除并退回供货方。7.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7.3.1在成品库批抽样,抽样单位以瓶/盒/袋计。7.3.2每批按3/1000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11份。其中,3份用于检验净含量,3份用于理化试验,5份用于微生物试验。7.4出厂检验7.4.1 成品出厂前应经公司化验室按本标准的规定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7.4.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食盐、总糖)、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7.5型式检验7.5.1 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Q/LYSP 0001S-20195c)更换主要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监督机构进行抽检时。7.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7.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签8.1.1 运输包装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规格、数量以及“易碎物品”、“防潮”、“防晒”等。8.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在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阿斯巴甜标明含苯丙氨酸)、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SC编号、本标准号、产地等。8.2包装8.2.1 内包装:包装材料或容器应清洁、无毒、无异味,并符合GB 9687、GB 9688规定的要求。8.2.2 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规定的要求,包装纸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8.3 运输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和有放射物质混运。运输过程要防止日晒雨淋、重压及剧烈震动。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撞。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产品离地面的距离不少于20cm,离墙面的距离不少于20cm。8.4.2 符合8.4.1的贮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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