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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JSYL
0003
S-2019
绿茶能量饮品
2019
绿茶
能量
饮品
Q/LJSYL 0003S-2019代替Q/LJSYL 0003S-2018(备案号 44011246S-2018)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LJSYL绿茶能量饮品2019-01-09 发布2019-02-09 实施六 角 兽 饮 料 有 限 公 司发布备案号:4401038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08日Q/LJSYL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是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卫国。本标准于2019年1月9日发布。本标准适用于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及委托加工厂开平市李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沙冈开平工业园环山路38号)(经营场所:开平市水口镇环山路36号)(一照多址)。本标准代替Q/LJSYL 0003S-2018(备案号 44011246S-2018),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在“7.4 贮存”中,保质期由24个月变为12个月。本标准所代替的版本发布情况:-Q/LJSYL 0003S-2018(备案号 44011246S-2018)。Q/LJSYL 0003S-20191绿茶能量饮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茶能量饮品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食用葡萄糖、异麦芽酮糖、速溶绿茶、食品用香精(含瓜拉纳提取物)、维生素C、柠檬酸钠、甜菊糖苷、烟酰胺、维生素B6为原料,经调配、杀菌、灌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绿茶能量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1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异麦芽酮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009.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铁的测定GB 5009.1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pH 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75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6(盐酸吡哆醇)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Q/LJSYL 0003S-20192GB/T 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 17762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GB/T 18192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T 21733茶饮料GB/Z 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QB/T 4067食品工业用速溶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规定。3.1.3 异麦芽酮糖:应符合 GB 1886.182 的规定。3.1.4 速溶绿茶:应符合 QB/T 4067 的规定。3.1.5 食品用香精(含瓜拉纳提取物):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6 维生素 C: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7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1.8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3.1.9 烟酰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二部的规定。3.1.10 维生素 B6:应符合 GB 1475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液体饮料状态均匀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茶多酚,mg/kg,150咖啡因,mg/kg,25Q/LJSYL 0003S-20193能量,kJ/100mL,80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g/100g2.0锌、铜、铁总和a,mg/L20.0pH值2.06.5铅(以Pb计),mg/L0.2锡(以Sn计)a,mg/L150a 仅限于金属罐装产品3.4 微生物指标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其他方式灭菌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2、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 食品营养强化剂3.6.1 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及使用品种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3.7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12695 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取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Q/LJSYL 0003S-20194品尝滋味,检测其有无异物。5.2 理化指标5.2.1 茶多酚按 GB/T 21733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咖啡因按 GB/T 5009.13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能量按 GB/Z 21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pH值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锡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锌、铜、铁总和按GB 5009.13,GB 5009.14,GB 5009.90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的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 入库检验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6.2.1 成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发放合格证,方能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能量、可溶性固形物、p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3 型式检验Q/LJSYL 0003S-201957.3.1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3.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主要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查时。6.4组批同一物料、同一生产线、在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6.5抽样及规则符合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的规定。6.6判定规则6.6.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 标志、标签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对标签的规定。7.2 包装产品用玻璃瓶、塑料瓶、铝瓶、三片罐、PET 饮料瓶或复合聚乙烯铝箔纸盒包装,容器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玻璃瓶应符合 GB 17762 的要求,塑料瓶、PET 饮料瓶应符合 GB 4806.7的要求,复合聚乙烯铝箔纸盒包装 GB/T 18192 的要求,铝瓶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三片罐应符合GB/T 17590 的要求。7.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卫生、清洁,并备有防雨、防晒、防潮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4 贮存7.4.1 本品应贮存干燥、通风、阴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 10 厘米以上,离墙 20 厘米以上。成品入库必须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7.4.2 本产品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贮存,在包装完好的情况,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