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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JLJ
0001
S-2022
粿卷
2022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LJLJ Q/LJLJ 0001S-2022 粿卷 2022-07-01 发布 2022-07-10 实施 广东省鹿境麗江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鹿境麗江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15002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6月2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LJLJ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由广东省鹿境麗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波、吕智搏、吕炜望。本标准于 2022 年 07 月 01 日首次发布。Q/LJLJ 0001S-2022 1 粿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粿卷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注适用于以大米、饮用水、小麦淀粉、食用植物油、香菜、虾米、食用盐为原料,经浸泡、磨浆、调浆、蒸煮、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粿卷。本产品可即食或非即食(二次加热后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要求。3.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4 小麦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5 香菜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6 虾米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Q/LJLJ 0001S-2022 2 3.1.7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8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性 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正常形态,无发霉、无变质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气味及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0.4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150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表 4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 Q/LJLJ 0001S-2022 3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铅 按GB 5009.12进行测定。5.2.2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进行测定。5.2.3 酸价 按GB 5009.229进行测定。5.2.4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进行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测定。5.3.3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2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1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4 出厂检验 6.4.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6.5 型式检验 Q/LJLJ 0001S-2022 4 6.5.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6.6.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品,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6.6.3 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1.2 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采用复合塑料袋包装,复合塑料袋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的规定。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卫生环境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产品堆放应离地离墙10cm以上。7.4.2 产品包装在完整无损的状态下,保质期为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