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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SM
0001
S-2021
花生油全物理工艺
2021
花生油
物理
工艺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ZSM花生油(全物理工艺)2021-04-30 发布2021-05-30 实施惠惠州州市市顺顺苗苗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发布布Q/HZSM 0001 S-2021备案号:4413006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5月2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ZSM 0001 S-2021I前言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起草单位:惠州市顺苗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华城、黄浈宝柯江腾。本标准实施日期:2021 年 02 月 26 日。Q/HZSM 0001 S-20211花生油(全物理工艺)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生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为原料,经挑选、烘烤、压榨、过滤、静置、冷冻、沉淀脱胶、精滤、黄曲霉降解、灌装封盖等加工工艺制成的花生油(全物理工艺)。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2花生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8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3.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3.1.1花生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3.1.2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HZSM 0001 S-20212表表1 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将试样倒入150ml烧杯中,水浴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气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表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0.10不溶性杂质/%0.05酸价(KOH)/(mg/g)1.5过氧化值/(mmol/kg)6.0铅(以 Pb 计)/(mg/kg)0.08总砷(以 As 计)/(mg/kg)0.1黄曲霉毒素 B1/(g/kg)20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检出值小于 10mg/kg 时,视为未检出)3.43.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要求和营养强化剂要求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4.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和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53.5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5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5.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将试样倒入 150ml 烧杯中,水浴加热至 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5.25.2 水分水分及挥发物及挥发物按 GB 5009.236 规定的方法测定。Q/HZSM 0001 S-202135.5.3 3不溶性杂质不溶性杂质按 GB/T 15688 规定的方法测定。5.5.4 4酸价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5.5.5 5过氧化值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5.6 6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按 GB 5009.262 规定的方法测定。5 5.7 7铅铅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 5.8 8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 B B1 1按 GB 5009.2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 5.9 9净含量净含量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 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 6.1.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 6.2.2 组批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同一批。6 6.3.3 抽样抽样所抽样品需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每批次抽取样品不少于 10 个独立的包装,所抽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测,1 份备查。6 6.4.4出厂检验出厂检验6 6.4.1.4.1 每批产品是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6 6.4.2.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6 6.5.5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6 6.5.1.5.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 6.5.2.5.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Q/HZSM 0001 S-20214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 6.6.6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7 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贮存、保质期、保质期7 7.1.1标签、标志标签、标志7.1.17.1.1 包装产品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产地、净含量、配料表、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同时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 7.1.2.1.2 包装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家和厂址、数量、生产日期,同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要求。7 7.2.2包装包装7 7.2.1.2.1 产品包装采用食品级塑料袋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净,密封良好,同时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2.27.2.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2.37.2.3 新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7 7.3.3运输运输运输时应防雨淋、防潮湿及防日晒等。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异味和污染物品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避免强烈震动和碰撞。7 7.4 4贮存贮存及保质期及保质期7 7.4 4.1.1产品不得与有毒或者恶劣气味的物品、液体类物品混运。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场所,并距地面 15cm、距墙壁 15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或水分较高的物品混存。7 7.4 4.2.2 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并符合贮存条件的情况下,保质期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