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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S
0001
S-2019
畜禽肉类罐头
2019
畜禽
肉类
罐头
2019-02-01 发布 2019-02-01 实施 Q/LHS 临漳县华纳百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HS 0001S-2019 代替Q/LHS 0001S-2016 畜禽肉类罐头 临漳县华纳百源食品有限公司临漳县华纳百源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08.03.08 备 案 号:13098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7日 有效日期:2024年03月26日 Q/LHS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GB/T 23586酱卤肉制品,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Q/LHS 0001S-2016畜禽肉类罐头。本标准与Q/LHS 0001S-2016畜禽肉类罐头相比主要变化:增加了原料辣椒、胡椒及其执行标准;删除了脂肪、亚硝酸盐、总汞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对部分产品增加了锡、苯并(a)芘指标及其检验方法;根据不同产品,细化了镉指标要求;更新了部分原料执行标准;修改了部分检验方法;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临漳县华纳百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临漳县华纳百源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国、闫新堂、张虎平。本标准于2019年2月1日由临漳县华纳百源食品有限公司经理张虎平张虎平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2月1日修订后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发布情况:2013年3月16日首次发布Q/LHS 0001S-2013畜禽肉类罐头;2016年3月1日第二次发布Q/LHS 0001S-2016畜禽肉类罐头。Q/LHS 0001S-2019 1 畜禽肉类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类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畜肉(猪、牛、羊、兔)及其副产品、禽肉(鸡、鸭、鹅、人工养殖鸵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分割或不分割、棉籽油烹炸或不烹炸,加入水、食盐、辣椒、胡椒、丁香、八角、花椒、小茴香、肉蔻、白芷,经煮制(温度为85100,时间为90分钟120分钟)、去骨或不去骨、分割、真空包装、高温高压灭菌、冷却制成的畜禽肉类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7 棉籽油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272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900 白胡椒 GB/T 7901 黑胡椒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T 9961 鲜、冻胴体羊肉 Q/LHS 0001S-2019 2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T 17239 鲜、冻兔肉 GB/T 22300 丁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91 花椒 JJF 1070 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1871 双向拉伸尼龙(BONY)/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产品分类 畜禽肉类罐头根据原料的不同,分为猪肉、牛肉、羊肉、兔肉及其副产品罐头和鸡肉、鸭肉、鹅肉、鸵鸟肉及其副产品罐头。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鲜、冻兔肉应符合 GB 2707、GB/T 17239 的规定及兽药残留的有关规定。4.1.2 鲜(冻)鸡、鸭、鹅、鸵鸟肉及其副产品应符合 GB 16869、GB 2707 的规定及兽药残留的有关规定。4.1.3 棉籽油应符合 GB/T 1537 的规定。4.1.4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6 丁香应符合 GB/T 22300 的规定。4.1.7 八角应符合 GB/T 7652 的规定。4.1.8 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4.1.9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4.1.10 胡椒应符合GB/T 7900或GB/T 7901的规定。Q/LHS 0001S-2019 3 4.1.11 小茴香、肉蔻应干燥、清洁、气味正常、无霉变,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12 白芷应干燥、清洁、气味正常、无霉变,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4.1.13 猪肉及其副产品应符合 GB 9959.1、GB 2707 的规定。4.1.14 羊肉及其副产品应符合 GB 2707、GB/T 9961 的规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4.1.15 牛肉及其副产品应符合 GB 2707、GB/T 17238 的规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内容物 具有该品种罐头食品应有的色泽、气味、肉香味、形态 观察抽样样品包装外表,是否有异常。然后打开包装,将内容物放在白瓷托盘内,在自然光线下看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闻其味道、尝其滋味。容器 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无胀袋。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畜肉类 禽肉类 副产品 固形物含量/(%)90.0 85.0 GB/T 10786 蛋白质/(%)20.0 15.0 8.0 GB 5009.5 水分/(%)70.0 75.0 GB 5009.3 氯化钠含量/(%)1.83.0 GB 5009.44 总砷/(mg/kg)0.5 GB 5009.11 铅(Pb)/(mg/kg)0.5 GB 5009.12 镉(Cd)/(mg/kg)0.1,其中肝脏制品 0.5,肾脏制品 1.0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0.80 GB 5009.123 锡(以 Sn 计)/(mg/kg)250(仅适用于金属罐装产品)GB 5009.16 苯并a芘/(g/kg)5.0(仅适用于油炸产品)GB 5009.27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GB 4789.26检验。4.5 净含量 Q/LHS 0001S-2019 4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验按JJF 1070测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GB 8950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出厂检验 6.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8袋,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和微生物指标。6.2.3 本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 6.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8袋,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 4.24.5 规定的全部项目。6.3.3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材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除微生物项目外,其他指标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使用备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复检结果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Q/LHS 0001S-2019 5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内包装分内、外两层,内层用耐蒸煮复合袋或铝箔袋,应符合 GB/T 10004 的规定;外层用低密度聚氯乙烯复合袋,应符合 QB/T 1817 的规定,同时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要求。7.3 贮存 应在阴凉、干燥、通风处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共同存放。本产品在常温条件下储存。7.4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净、无污染,堆放高度不超过 10 层纸箱。7.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8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