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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NY
0001
S-2021
中华鳖鲜冻
2021
中华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LHNY Q/LHNY 0001S-2021 中华鳖(鲜冻)2021-06-30 发布 2021-07-29 实施 东 莞 市 绿 和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东 莞 市 绿 和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发 布发 布 备案号:4419032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2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LHNY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由东莞市绿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麦炽铭。本标准首次发布。Q/LHNY 0001S-2021 1 中华鳖(鲜冻)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华鳖(鲜冻)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中华鳖为原料,经前处理、屠宰、修整、清洗、速冻、分割、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而成的中华鳖(鲜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中华鳖应符合 GB 2733、GB 31650 的要求;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 以上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及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Q/LHNY 0001S-2021 2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 泽 具有本品相应的正常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无霉变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4 总汞(以 Hg 计),mg/kg 1.0 镉(以 Cd 计),mg/kg 0.1 铬(以 Cr 计),mg/kg 2.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6.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3.6.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取试样100g于洁净瓷盘中,至于明亮处,立即嗅其气味,迎光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 5009.228测定。5.2.2 总砷 Q/LHNY 0001S-2021 3 按GB 5009.11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测定。5.2.4 总汞 按GB 5009.17测定。5.2.5 镉 按GB 5009.15测定。5.2.6 铬 按GB 5009.123测定。5.2.7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3件(不含净含量抽样),从所抽件数中均匀抽取不少于500g检样。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用。6.4 出厂检验 6.4.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挥发性盐基氮、净含量。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a)原料供应商或产地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新产品定型投产时;c)产品三个月以上停产,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 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LHNY 0001S-2021 4 7.1 标签、标志 7.1.1 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GB 4806.8的规定。外包装用符合GB/T 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允许发展其他包装材料,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7.3 运输 用具有冷藏或保温性能的运输工具运输,并保持产品温度为-182内;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成品冷库(-18)贮藏。产品应离地10cm、离墙 20cm 堆放。7.4.2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