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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GC
0002
S-2019
冷冻烤红薯
2019
冷冻
红薯
Q/LGC 0002S-2019 I 04.02.02.08 秦皇岛高成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GC 0002S-2019 代替 Q/LGC 0002S-2018 冷冻烤红薯 2019-06-03 发布 2019-06-03 实施 秦皇岛高成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高成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发 布 Q/LGC 备 案 号:13179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8月20日 有效日期:2024年08月19日 Q/LGC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Q/LGC 0002S-2018速冻烤红薯。本标准与Q/LGC 0002S-2018速冻烤红薯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产品标准名称;修改产品工艺。本标准由秦皇岛高成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高成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永军、徐军、吴艳君。本标准于2019年06月03日由秦皇岛高成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温永军温永军批准发布,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6月03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LGC 0002S-2018速冻烤红薯。Q/LGC 0002S-2019 1 冷冻烤红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冻烤红薯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红薯为原料,经清洗、烤制、冷却、冷冻、包装制成的熟制冷冻烤红薯。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T 5009.10 植物类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S/T 3104 甘薯(地瓜、红薯、白薯、红苕、番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Q/LGC 0002S-2019 2 3.1.1 红薯应洁净、无虫蛀、无腐烂、无薯芽,具有正常的色泽、气味,应符合 LS/T 3104、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红薯烘烤后应有的颜色,无焦、生现象 组织形态 质地细腻、允许二端有少量可见薯筋存在,表面不结霜 气味和滋味 具有烤地瓜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哈喇味及其他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打开包装,将样品放于白色瓷盘中,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有无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糖(以葡萄糖计)/(%)8.0 GB 5009.8 粗纤维/(%)6.0 GB/T 5009.10 水分/(%)80.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0.8 GB 5009.12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以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项 目 n c m M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 5 2 10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Q/LGC 0002S-2019 3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出厂检验 5.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不得低于6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2kg。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用。微生物指标检验抽样按GB 4789.1规定执行。5.2.2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5.2.3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 型式检验 5.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批次中随机抽取一批,抽样数不得低于10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4kg。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用。微生物指标检验抽样按GB 4789.1规定执行。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6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6.1 标识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和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6.1.2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Q/LGC 0002S-2019 4 6.2 包装 6.2.1 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6.2.2 包装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包装捆扎结实,在运输、搬运、贮存和堆放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6.3 贮存 应符合GB 31646的规定。6.4 运输 应符合GB 31646的规定。6.5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