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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KY
0001
S-2019
果醋
2019
Q/LKY商 洛绿 康 源 科 技 发 展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Q/LKY 0001S2019代替 Q/LKY 0001S2016果醋2019-02-02 发布2019-03-02 实施商洛绿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Q/LKY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了Q/LKY 0001S-2016果醋。本标准与Q/LKY 0001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封面、格式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工艺过程中的“适量加入食用盐”;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理化指标中删除“游离矿酸、防腐剂(山梨酸和苯甲酸)项目”;微生物限量根据“GB 27192018”进行修订。本标准由商洛绿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修订。本标准主要修订人:杨俊锋。本标准批准人:杨俊锋。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LKY 0001S-2016;Q/LKY 0001S-2014。Q/LKY 0001S20191果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醋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分别以新鲜柿子、苹果、猕猴桃、石榴为原料,经预处理、破碎或不破碎、发酵、陈酿、过滤、杀菌、灌装、包装制成的果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 5009.41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生产卫生规范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8187酿造食醋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BB/T 0018包装容器 葡萄酒瓶QB/T 4594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Q/LKY 0001S20192根据原料不同,产品可分为:柿子老醋、苹果醋、猕猴桃醋、石榴醋。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柿子、苹果、猕猴桃、石榴:应新鲜、无腐烂、果实成熟、具有新鲜水果正常的气味和滋味,无不良异味。4.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柿子老醋苹果醋猕猴桃醋石榴醋色泽棕黄色或棕红色棕黄色棕黄色棕色气味与滋味具有柿子发酵香味,酸味柔和,无异味具有苹果发酵香味,酸味柔和,无异味具有猕猴桃发酵香味,酸味柔和,无异味具有石榴发酵香味,酸味柔和,无异味组织状态透明液体,无明显悬浮物,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酸(以乙酸计)/(g/100mL)3.5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0.5总砷(以As计)/(mg/L)0.5铅(以Pb计)/(mg/L)1.0黄曲霉毒素 B1/(g/L)5.0展青霉素a/(g/L)50注:a 仅限苹果醋的检验。4.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LKY 0001S20193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009500大肠菌群/(CFU/mL)5210100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4.7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 GB 2762、GB 2761、GB 2763 的规定。4.8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8954 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约30mL被测样品,倒于洁净、干燥、无色烧杯中,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然后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总酸:按 GB/T 5009.41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2.2可溶性无盐固形物:按 GB/T 18187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2.3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2.5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2.6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3微生物限量5.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Q/LKY 0001S201945.3.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袋),在每组批中随机抽取 1kg 样品(不低于 8 瓶或袋),作为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6.3出厂检验6.3.1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 4.24.5 项目。6.4.2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还应注明酿造食醋和总酸含量。7.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Q/LKY 0001S201957.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包装,应符合 GB/T 10004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玻璃瓶包装,应符合 BB/T 0018 或 QB/T 4594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塑料瓶包装,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板箱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7.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产品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内,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8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