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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KDD 0001 S-2019 非即食素食大豆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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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KDD 0001 S-2019 非即食素食大豆制品 2019 即食 素食 大豆制品
Q/LKDD连 城 县 康 多 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LKDD 0001S-2019非即食素食大豆制品2019-05-24 发布2019-06-24 实施连城县康多德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IIQ/LKDD 0001S-2019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本标准由连城县康多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连城县康多德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萍。I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KDD 0001S-20191非即食素食大豆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豆素食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组织蛋白、大豆蛋白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鸡蛋白粉、乳清蛋白粉、酱油粉、复合调味料、酵母提取物、水解植物蛋白、谷朊粉、魔芋粉、魔芋精粉、淀粉、面粉、食用菌(不包括银耳)、海苔、豆腐皮、香辛料、蔬菜、5-呈味核苷酸二钠、黄原胶、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醋酸酯淀粉、卡拉胶、食品用香精中的多种原料为辅料,经浸泡、修剪、脱水、细切、混合、成型、蒸煮(或油炸、或蒸煮和油炸)、分切或不分切、包装而成的非即食素食大豆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T 1355 小麦粉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KDD 0001S-20192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04 魔芋精粉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 21924 谷朊粉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GB/T 23596 海苔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醋酸酯淀粉GB 299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NY/T 494 魔芋粉SB/T 10453 膨化豆制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3.1 原辅材料3.1.1 大豆组织蛋白:应符合 SB/T 10453 的要求。3.1.2 大豆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要求。3.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5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6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要求。3.1.7 鸡蛋白粉:应符合GB 2749的要求。3.1.8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GB 11674的要求。3.1.9 酱油粉、复合调味料、水解植物蛋白:应符合供应商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3.1.10 酵母提取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要求。3.1.11 谷朊粉:应符合 GB/T 21924 的要求。3.1.12 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要求。3.1.13 魔芋精粉:应符合GB/T 18104的要求。3.1.14 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要求。3.1.15 面粉:应符合GB/T 1355的要求。3.1.16 食用菌(不包括银耳):应符合GB 7096的要求。3.1.17 海苔:应符合 GB/T 23596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KDD 0001S-201933.1.18 豆腐皮:应符合 GB 2712 的要求。3.1.19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要求。3.1.20 蔬菜:应无虫蛀、无霉变、无异味、无污染、无杂质,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要求。3.1.21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要求。3.1.22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要求。3.1.23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要求。3.1.24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GB 29929的要求。3.1.25 醋酸酯淀粉:应符合GB 29925的要求。3.1.26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要求。3.1.27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要求。3.1.28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大豆素食制品应有的色泽。滋 气 味具有大豆素食制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正常、无霉味等异味。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状,形态完整。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蛋白质/(%)1.5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铅(以Pb计)/(mg/kg)0.4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采样方案及限量(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KDD 0001S-201943.5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呈味核苷酸二钠、黄原胶、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醋酸酯淀粉、卡拉胶、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随机抽取样品,置于明亮处观察其包装外观;然后随机抽取约10g的样品,平铺于清洁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闻其香味,并取少许放于舌尖,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KDD 0001S-20195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批量样品以“包”为单位。6.2 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法,每批产品在500箱以下(含500箱)时,抽取3箱,每批产品在500箱以上时,每增加100箱(含不足100箱),增加抽取1箱。每箱均抽取4包样品。其中6包用于测感官、净含量(6包全测)及理化指标,2包用于测重金属指标,2包用于测微生物检验,其余留样备用。6.3 检验分类6.3.1 出厂检验6.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6.3.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6.3.2.2 型式检验每六个月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除外,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如有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7.1 标志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7.1.2 产品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KDD 0001S-20196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材料,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GB 4806.7的规定;包装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7.2.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7.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7.4 贮存产品应冷冻贮存,温度-15;库房应清洁卫生、具有防尘、防鼠、防蝇等设施,堆放高度以不压坏包装箱为适宜,不得与有毒、腐蚀性物品混贮。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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