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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ZY 0006 S-2022 冲泡燕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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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ZY 0006 S-2022 冲泡燕窝 2022 冲泡 燕窝
yiyi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KZY Q/KZY 0006S-2022 冲泡燕窝 2022-3-30 发布 2020-4-30 实施 广东康之燕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之燕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52003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4月1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KZY 0006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的。本标准在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根据本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企业标准。本标准由广东康之燕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康之燕实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坤。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 年 3 月 30 日 Q/KZY 0006S-2022 1 冲泡燕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冲泡燕窝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干燕窝为原料,根据风味调整和生产工艺需要,添加或不添加饮用水、冰糖、海藻酸钠、卡拉胶、琼脂、明胶、羧甲基纤维素钠、N-乙酰神经氨酸、葡萄糖酸-内酯、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添加或不添加红枣、枸杞、银耳、百合、山药、杏仁、茯苓、胶原蛋白肽、异麦芽酮糖醇、木糖醇,经原料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熟制定型(或不熟制定型)、干燥(低温或冻干)、拼配(或不拼配),包装加工制作而成的冲调类方便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1886.2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6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内酯 Q/KZY 0006S-2022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BB/T 0030 包装用镀铝薄膜 QB/T 4486 异麦芽酮糖醇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计委卫监督函(2012)6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乳木果油等 10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7 年 7 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干燕窝 应符合卫计委卫监督函(2012)62号,并符合GB 2762和GB 2763,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1.2 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冰糖 应符合GB 13104的要求。3.1.4 海藻酸钠 应符合GB 1886.243的要求。3.1.5 卡拉胶 应符合GB 1886.169的要求。3.1.6 葡萄糖酸-内酯 应符合GB 7657的要求。3.1.7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应符合GB 1886.241的要求。3.1.8 红枣 应符合GB/T 5835的要求。3.1.9 枸杞、百合、山药、茯苓、杏仁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一部。3.1.10 银耳、茯苓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11 杏仁 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3.1.12 胶原蛋白肽 应符合GB 31645的规定。3.1.13 异麦芽酮糖醇 应符合QB/T 4486的规定。Q/KZY 0006S-2022 3 3.1.14 木糖醇 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3.1.15 N-乙酰神经氨酸 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乳木果油等10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7年7号)的规定。3.1.16 琼脂 应符合GB 1886.239的规定。3.1.17 明胶 应符合GB 6783的规定。3.1.18 羧甲基纤维素钠 应符合GB 1886.232的规定。3.1.19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香味,无发霉、变质气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固态、无霉变、无虫蛀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允许有少量燕绒毛,细小黑点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20 铅(以 Pb 计),mg/kg 1.0 亚硝酸盐残留量(以干燕窝计)a,mg/kg 29 a亚硝酸盐残留量指标为干燕窝中硝酸盐的限量值,实际产品亚硝酸盐限量值还应根据产品中干燕窝添加比例折算。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 2 50 102 沙门氏菌,/25g 5 0 0-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及GB/T 4789.21执行。Q/KZY 0006S-2022 4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从供检验产品中随机抽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检查色泽、性状、再观察组织和杂质,用鼻嗅样品有没有发霉、变质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5.2.2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 5.2.3 亚硝酸盐残留量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方法测定。5.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2.2 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标签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定期抽检。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Q/KZY 0006S-2022 5 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6.4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6.5 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在每批出厂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3 包进行检验(不含净含量抽样),净含量抽样按照 5.4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即抽取,净含量检验抽样按 5.4 的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抽样数应不小于 5 包,抽样数量应满足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项目要求。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如果出现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添加了N-乙酰神经氨酸的产品标签应根据国家相关公告要求标识每日食用限量。7.2 包装 产品包装采用复合膜铝袋应符合BB/T 0030的要求、塑料袋应符合GB 9683、GB 4806.7,玻璃制品应符合GB 4806.5,陶瓷产品应符合GB 4806.4,允许根据市场要求发展其他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包装形式,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内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捆扎牢固,坚实耐压。7.3 运输 7.3.1 应使用带蓬盖的运输工具,严禁日晒雨淋。7.3.2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净,无异味 7.3.3运输严禁与其他有毒有害或温度过高、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混载。7.3.4 装卸时须遵守安全规范和良好操作规范,严禁抛掷、践踏或其他重物压箱面。7.4 贮存 7.4.1产品储存在阴凉干燥、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盖的仓库内。7.4.2 仓库室温不超过25,相对湿度不超过75%,不得与高温、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在一起堆放。7.4.3 包装箱应放在地台板上,与墙壁距离大于25cm,采用骑篷堆放,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限定层数,堆上严禁放置其他物品。7.4.4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以标签标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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