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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GY 0001 S-2019 植圆®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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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GY 0001 S-2019 植圆®米粉 2019 植圆 174 米粉
Q/HZGY 汉 中 市 桂 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ZGY 0001S2019 植圆米粉 2019 05-30 发布 2019-06-30 实施 汉中市桂源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6 1 0 0 0 0-1 0 2 1 9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6 0 6Q/HZGY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汉中市桂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汉中市桂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植元。本标准批准发布人:郑植元。本标准首次发布。Q/HZGY 0001S2019 1 植圆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圆米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小麦淀粉为辅料,经研磨、配料、混合、过筛、包装制成的植圆米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427.4 淀粉斑点测定 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中四级以上米(粳米)的规定。3.1.2 小麦淀粉:应符合 GB/T 8883 的规定。Q/HZGY 0001S2019 2 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白色,色泽均匀一致 气 味 具有米香味,无霉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均匀粉状,无结块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3.0 灰分(以干基计),%0.50 细度(80目通过率),%99.0 含砂量,%0.02 磁性金属物,g/kg 0.003 酸度(干样品,中和10g样耗0.1moL/L NaOH),mL/10g 1.0 斑点,个/cm 4 铅(以Pb计),mg/kg 0.19 3.4 净含量允差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污染物限量、农残限量 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量项目及指标应分别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方法 Q/HZGY 0001S2019 3 4.1 感官 取适量样品平摊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目测、鼻嗅、手捏、口尝等方法,鉴定样品色泽、组织形态、气味与杂质。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4.2.2 灰分 按GB 5009.4的规定进行。4.2.3 细度 按 GB/T 22427.5 的规定进行。4.2.4 含砂量 按GB/T 5508的规定进行。4.2.5 磁性金属物 按GB/T 5509的规定进行。4.2.6 酸度 按GB 5009.239的规定进行。4.2.7 斑点 按 GB/T 22427.4 的规定进行。4.2.8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4.3 净含量允差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4.4 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 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分别按GB 2762、GB 2763的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加工方法、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Q/HZGY 0001S2019 4 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批抽样件数不少于5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随机抽取5kg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需经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酸度。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4 规定的要求。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本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包装袋包装,包材质量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包材质量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应有防日晒、雨淋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物混装。6.4 贮存 贮存环境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有防鼠、防潮设施。不应与对产品有污染、有毒、有害、有异物的物质一起贮存,不得露天贮存。在满足上述贮存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一、四季度6个月,二、三季度3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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